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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催款?闫律师提出3点建议

发布日期:2024/11/21 阅读量: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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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2日,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零部件有限公司从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某机器20台。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交付机器后,北京某零部件有限公司以该部分机械设备中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货款。

如何有效催款?闫律师提出3点建议

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闫小芹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闫小芹接手本案后,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完善诉前工作,审查诉讼时效。就上述案件而言,接受该案件材料后,审查发现该案件两年诉讼时效于很快要到期。因此,闫小芹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催款通知,让公司通过EMS快件发给对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这样有效保证了案件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

2、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庭前予以完善。

就上述案件而言,审理的焦点问题是设备是否通过合格验收,支付余款的条件是否成就。为主张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方提供了被告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张某签字的验收合格报告。张某作为被告公司技术负责人,代表公司做出的职务行为。该验收报告实际就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代理人又提出公司无张某这个人。我方代理人当庭讲述了到社会保险缴纳中心了解的情况,并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休庭后,根据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不得不承认张某为其公司技术负责人。法院最终认定验收报告实际上为公司行为,并依法采纳。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全部剩余货款。支持原告的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闫小芹律师作为多年从事公司催款业务的专业律师,结合催款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希望企业能够重视。

1、送货单上签收的收货人一定要准确。

企业作为收货方的话,一定要在送货单上加盖企业公章。实践中容易犯的错误是,收货公司往往并不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而只是委派公司库房中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收,这种情况很普遍,但是有风险:如果在催收货款的诉讼中,收货否认自己收取过货物,又否认送货单上签收的人系自己的员工,而收货公司与该收货员工又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者未给该收货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则卖方企业将无法证明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系收货方的员工,在没有其它旁证的情况下,要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导致诉讼被驳回。

2、委托专业律师运用律师函进行催款。

律师催款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要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而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并代理律师签名的函件。律师函一旦发出,对方当事人能够感觉到律师已经完全介入案件催款,如果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律师就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产生压力,引起公司领导层的重视。

闫小芹律师多次成功的在诉讼之前,通过律师函催款,导致对方当事人及时付款,从而避免诉累。但作为代理律师,发出律师函后,应及时联系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谈判,不能敷衍了事。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3、重视财产保全。

闫小芹律师接触的催收货款案件当中,不少案件是在提起诉讼后,因原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冻结对方公司的账户,或查封有效资产,而致使被告主动找原告还款,或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保全就是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避免最后嬴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当然,代理律师必须诉讼以前积极调查对方公司的资产情况,包括公司账户、不动产、其他有效资产。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当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方公司欠款不还的情况。只要企业与律师及时沟通,通过各种手段及时催要,完全有可能及时回收欠款,避免损失,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53-0960,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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