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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责任纠纷的实务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2024/11/13 阅读量:13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引 言


在《民法典》的第七编中详细规定了各类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责任主体、损害赔偿方式等。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建筑物与物件损害责任等。而关于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责任的规定则涵盖在建筑物与物件损害责任这一章节中,具体规定为,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将结合笔者所承办的案例,从受害人的角度,对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责任纠纷中的实务要点进行分析。


实务要点


(一)构成要件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也是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同样是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加害行为、是否有损害结果产生、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实务中,原被告双方通常的争议焦点都是在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之间,同时加害人一方通常 会就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以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针对不同的侵权类型,又细分为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责任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公共道路养护人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1

在笔者所承办的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责任案件中,笔者为证明道路养护公司存在过错且养护公司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交了包括死亡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发路段的视频、现场照片以及养护公司维护人员的调查笔录,以证实养护公司在事发前就已经发现该坑槽,但未及时修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受害人正是骑车经过坑槽后,车身明显失衡,随后头部着地致死;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为养护公司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而养护公司则以无法鉴定自行车是否经过该坑槽、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缺乏客观性、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最终法院认定:


1.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实体处理上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分析合理合法,认定书合法有效;


2根据交警部门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受害人系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如地面)摔跌造成严重的颅脑外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但受害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自行车未检见与其他车辆接触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结合事故照片、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死亡系其驾驶=轮自行车经过事发路段坑漕时摔倒造成严重的颅脑外伤所致,故与被告未能及时修复路面坑漕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事发路段坑漕较小,但被告作为事发路段的养护单位,在被告巡查人员于8月13 日就巡查发现了事发路段坑漕并上报系统报修后,一直未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事发路段产生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4.受害人驾驶非机动车但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驾驶二轮自行车时超速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举重以明轻,受害人驾驶二轮自行车时的平均行驶速度就达21km/h-26km/h,故属于超速),在途经路面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时亦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驾驶,受害人明显存在过错。


02

在(2017)粤01民终20656号中,一审、 二审法院均认为结合事发地点存在的沉烂坑以及鉴定结论中"左颞顶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如跌倒左侧头部着地)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表述,足以认定受害人是因该沉烂坑而死亡。而该道路的管理人未确保道路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在出现缺陷时末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修补,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2019)京0114民初20639号中,一审 法院认定受害人是在经过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某部队门口处,因路面塌陷导致其摔倒受伤。同时认定道路管理养护公司对其负责维护的道路出现的塌陷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其应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该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合理预见,在夜间行驶未注意到前方路面的塌陷不存在过错。


04

(2021)黔01民终3514号中,一审法院查明受害 人是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因路面塌陷,受害人驾车通过该路段时导致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该路段的维 护和保养单位,未尽管理职责,做好该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或设立警示标志是导致张翔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南明区市政管理所所辖道路范围内,道路路面塌陷导致车辆侧翻系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道路管理者未举证证明其对塌陷路面已经尽到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通过笔者所承办的案件以及实务中的其他案例可以看出,在公共道路妨害通行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中的认定道路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具有因果管理的通常判断标准如下:


1.关于道路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通常是以其是否尽到了维护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即路面出现缺陷时,道路管理者是否有及时发现,发现后是否有及时修复或设置警示标志。


2.关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与道路管理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通常是以事故的发生过程、损害或死亡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标准。即受害人是否是在通过有缺陷的路面时才发生了损害结果以及相关的鉴定结论中是否提及损害结果的原因等。


因此如果是作为受害人一方,为了证明道路管理者或其他侵权人存在过错,并且损害结果与侵权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尽可能的收集能够完整还原事发现场、事发过程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视频、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事故现场图、诊断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而在有公安机关介入案件中,应当尽量提供由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如调查笔录、监控视频、报警记录单、事故认定书等,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或者作出认定会更具有客观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在庭审中也更容易被法官采信。


(二)损失计算标准


在涉及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中,双方除了在构成要件上进行举证和辩论外,侵权人通常还会对损失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抗辩,法院也会着重审查每一项项目是否合理,数额是否计算正确。笔者就以自身承办的案件为例,结合其他判例,梳理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赔偿项目及其标准。


项目及标准:


01医疗费


计算标准: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提供的证据包括医疗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等。在医疗费上,有争议的点在于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是否可以主张侵权人承担。部分法院认为医疗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基本手段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与侵权责任案件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侵权主体应当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社会保险不能成为侵权人减轻其侵权责任的理由。但根据笔者的检索,在广东省范围内的法院均认为主张侵权人承担已经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02误工费


计算标准: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笔者承办案件的计算标准是以受害人死亡前正常全月上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上实际误工天数。


03护理费


是否需要护理,通过以医疗机构的医嘱或病历中的意见为准。计算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笔者所承办案件法院是以150 元/天/人的标准计算护理费。


04营养费


是否有营养费,通常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准。但在笔者所承办的案件中,因受害人已经死亡,但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认为支持营养费尚属合理,并酌定了一个数额。计算标准:在广东地区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数额是5000*伤残等级。


05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标准:按照当地当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06住宿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


现有司法解释虽已经删除了关于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但法院有可能会认为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处理相关后续事宜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属于合理损失会予以支持。同时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处理的人员和时间。


07丧葬费


在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才会产生。计算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当地公布的当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有提及。


08死亡赔偿金


在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才会产生。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公布的当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有提及。


09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才会产生。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注:针对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通常是指如果被扶养人有多位扶养人的,需要在就计算出抚养费总额除以相应的人数。


10精神抚恤金


不同地区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不同。在人损案件中,广东地区最高的精神抚慰金金额为10万,如果是伤残的,以10万基数乘以相应的等级。


结语


在办理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如果是代理受害人一方,首先应该在构成要件上充分的收集证据,尽可能全面、详尽的还原事发过程,以获得法院认定侵权人存在过错以及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也不能忽视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注意两方面:一是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尽全面列举可能的赔偿项目,不要有遗漏。二是针对每一项的赔偿项目,都应当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计算标准以及计算方式,确保能够完整清晰展示给法院。


作者简介


陈  亮


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席合伙人


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青工委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涉外新锐人才库成员


擅长领域: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及企业风险防范、跨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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