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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偿付能力约束:严重不达标的险企或被要...

发布日期:2024/11/2 阅读量:5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想要成为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保监会最新提出的三个要求。     

     10月20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保险机构公开征求意见。     

     和上一版在“偿一代”(中国保险业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时期使用的偿付能力监管办法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划定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的三大要求: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这三个要求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被判定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并将接受保监会的相关监管措施。     

     二是强化现场检查。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直言,“偿一代”时期保监局对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参与度不高,未来保监局将更多参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现场检查。     

     三是在《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到了保监会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间的审慎监管协作机制,强化金融监管协作。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在公司业务操作层面,本次《征求意见稿》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监管层面,则对偿付能力“合规与否”、“如何操作”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有助于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于偿付能力的刚性约束。     

    “好孩子”和“坏孩子”划清界限     

    《征求意见稿》在偿付能力领域给“好孩子”和“坏孩子”划出了泾渭分明的红线。

     所谓“好孩子”,除了评级要达到B类及以上,偿付能力充足也需要达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低于5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低于100%。     

     而针对“坏孩子”,保监会直接“祭出”了包括被接管在内的大招。     

     从偿付能力充足率由高到低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会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但不低于35%,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酌情采取调整其业务结构、限制业务范围、调整公司负责人等监管措施。     

     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5%但不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亿元的保险公司,除了“享有”上一类保险公司监管待遇,保监会还可以采取停止公司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保监会甚至可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以及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风控部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在“偿二代”架构下,目前偿付能力报送的材料并无变化,50%和100%这两个合格比例此前一直在执行。本次《征求意见稿》更多是明确了对不合规公司的具体处理办法。  

     保监局承压,偿付能力现场检查力度加强     

     各地保监局将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将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定位为“三个参与、一个负责、一个监督”。“三个参与”即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风险综合评级;参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信息披露等内容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一个负责”即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风险综合评级。“一个监督”即监督保监会采取的偿付能力措施在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落实情况等。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集中监管资源,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效率。     

     对于偿付能力的检查,分为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在非现场核查方面,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列入重点核查对象;在现场检查方面,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以及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实施现场检查。     

     首提“金稳会”,强化金融监管协作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首次出现在保监会公开的业务意见征求中。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监会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间的审慎监管协作机制,强化金融监管协作。合作范围包括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制度的协调;加强对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跨行业、跨领域业务的监管,对风险较大的保险、银行和证券等业务板块协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加强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控。     

     事实上,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保监会与另外一行两会一局的合作并不少。据澎湃新闻了解,在部分重点公司,检查组的人员构成往往不止保监会一家。

     目前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是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保监会方面称,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风险的复杂多变和“偿二代”监管制度的建设实施,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防范风险和“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和修订。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之后,保监会就着手启动了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订完善,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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