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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上过量饮酒死亡,家属向未喝酒同事索赔合理...

发布日期:2024/10/15 阅读量:1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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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很多公司已经开始陆陆续续地召开年会,一般来说,大家总结完公司本年度的业绩和工作上的琐碎事后,总是少不了一番觥筹交错。但大家都知道,喝酒这种事还是要量力而行的。

目前在南京工作的张先生这几天在公司的年会上喝了不少的酒,结果喝完后回到工作的地方后直接躺在地上睡了过去,第二天被同事发现已经死亡。

过量饮酒

而发生这种事后,公司当即就给了死者家属56万元的赔偿,看了公司如此利索的操作,大家是不是以为这件事就算圆满结束了。

但是,死者家属又回头将当天和张先生同坐一桌的同事黄先生给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元。

家属向同事黄先生索赔的意见是:

黄先生不应该放任和劝说张先生去喝酒,而且也不应该让张先生就睡在地上,以至于最后张先生死亡了,家属说,张先生的死亡给家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而他们多次找到黄先生协商,但却遭到了拒绝,因此只能把老黄起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0多万。

而这件事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的意见是:

法院认为当天晚上的宴席是由单位组织的,并不是黄先生组织的。而在宴席中,黄先生并没有喝酒,所以是不存在和张先生拼酒的情况,张先生的家属也并没有理由能证明当天晚上黄先生劝酒了,且黄先生也已经提前走了,所以并没有要将张先生送回家的义务。

另外张先生回到办公室后,虽然黄先生在上班,但并没有证据能证明单位或者别人安排黄先生去照顾张先生了,而且,黄先生并没有看护张先生的责任。

而且事发后,公司已经对于张先生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结果给予了一定的赔偿。

最后,南京市人民法院对这件案子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张先生是因为过量饮酒而导致的死亡,黄先生在此事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张先生家属的诉求。

大家都知道,马上就到年底了,在咱们中国的酒桌文化的影响下,这样的事情还会更多地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


法院判决

出现这种事后,同桌喝酒或者未喝酒的同事是否有责任,又该如何判定?

对此,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孙宇光律师说,一般判定条件有如下几种:

1、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

2、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3、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过量饮酒死亡

同桌喝酒的朋友们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免责?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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