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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国际仲裁业务的发展·深圳篇

发布日期:2024/10/13 阅读量:10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的工作要求。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正式公布,在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明确以深圳国际仲裁机构为基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据笔者观察,作为国际仲裁中国高地的先行建设者,近年来,深圳秉承“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特区精神,依托先行示范区的战略优势,以特区国际仲裁机构为基础,从法治化、国际化、创新化、融合化四个维度,不断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的交流合作,全力推动湾区国际仲裁业务的蓬勃发展。一、法治化——深圳发布国内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纪念日当天,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简称“《条例》”),这是国内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以特区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简称“深国仲”)实行以国际化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明确深国仲作为深圳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应当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制度,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机构、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事实上,早在2012年,深圳就将深国仲作为第一批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并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45号令公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立法。从试行规定到《条例》,实现了地方政府规章到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层级跃升。二、国际化——持续提升仲裁参与主体的国际化水平1.治理机构国际化根据《条例》规定,理事会作为深国仲的决策机构,须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其中来自香港、澳门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全体理事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聘任。2023年2月28日,深国仲第三届理事会正式就职,13名理事中有7名来自境外。继第二届理事会由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梁定邦先生作为港人首次出任副理事长一职后,本届理事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首次出现了澳门理事的身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澳门律师公会理事会主席黄显辉先生,将发挥港澳知名人士在理事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共商、共建、共享高水平的国际仲裁机构。2.仲裁员组成国际化根据《条例》规定,深国仲境外仲裁员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2022年2月21日,深国仲正式启用新一届仲裁员名册。截至目前,新一届1547名仲裁员覆盖全球11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186名来自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383名来自其他境外地区,基本实现“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全覆盖,仲裁员的国际化水平在全国持续保持领先。值得一提的是,本届新增港澳仲裁员22名,增长率高达15%。可见,在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背景下,港澳仲裁员占比持续提升,有助于发挥港澳仲裁员在各自法域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提升深圳国际仲裁在港澳地区的影响力,为湾区国际仲裁业务的通力协作、融合发展奠定坚实基础。3.法律服务人才国际化近年来,深圳不断加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力度,大力推进港澳律师内地执业,为提高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法律服务质量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深国仲、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深圳律协”)及其它有关单位与机构,持续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会、研讨会、论坛、实务培训课程等多样化的形式,帮助深圳广大律师、法务等法律服务人才加深对国际仲裁程序、规则及实务的了解。例如,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律协于2018年共同组建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后备)人才库,为入库律师提供以实地参访和实务考察为主要内容的境外培训机会;深圳律协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推出了“港澳与内地律师法律实务”系列培训讲座;深圳律协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委员会推出了深圳涉外律师系列讲坛、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高阶培训班(ICC PIDA)等活动;深国仲、深圳律协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及香港大律师公会还曾共同举办了大湾区涉外仲裁律师英文培训课程(SCIA IATP)。此外,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涉外律师学院落户前海已经列入深圳市司法局于2023年2月15日出台的《关于强化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之中,必将进一步加强深圳法律服务人才的国际化水平。三、创新化——积极创新仲裁规则,发布涉外仲裁司法审查裁判指引,不断探索中国特色国际仲裁的创新实践1.深国仲创设“选择性复裁”机制2019年,为适应部分国际仲裁当事人侧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深国仲借鉴境外“仲裁上诉机制”的成熟经验,在新版仲裁规则中开创性地推出“选择性复裁”机制,并同步出台配套的程序指引文件。尽管“选择性复裁”在内地现行仲裁法“一裁终局”的原则下暂不适用,但国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在选择深国仲的同时,通过将仲裁地约定为香港、澳门等不禁止仲裁内部上诉制度的法域的方式,来适用“选择性复裁”程序。这一创新举措有助于提升深国仲乃至整个大湾区在国际仲裁中的竞争力,获得《环球仲裁评论》2019年度创新奖提名。2.深国仲在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的案件中创设以香港为默认仲裁地的程序指引为充分发挥深港毗邻的特殊区位优势,深国仲于2016年推出《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作为内地首个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基础制订的程序指引,创造性地将香港设定为默认仲裁地。此举有助于推动香港法律在国际仲裁案件中的默认适用,也意味着将有更多的香港专业人才参与到深圳国际仲裁业务之中,进一步加强国际仲裁领域中的深港合作。3.借助信息技术推动智慧仲裁发展自2007年起,深国仲就率先借助信息技术探索、研发与应用智慧仲裁平台,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2020年,新冠疫情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往来,也极大影响了仲裁程序的正常推进。为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深国仲升级了云上仲裁平台、微仲裁平台与视频开庭平台,为“非接触式仲裁”的实现提供了技术基础。同时,深国仲对2019年版仲裁规则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明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为仲裁程序全流程的“云端化”提供了规则依据。4.深圳中院发布涉外仲裁裁判指引为统一涉外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于2015年以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审查涉外仲裁案件的司法实践,发布了关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指引,就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证据保全等事项的处理公开提出了裁判指引意见。作为全国首个就涉外仲裁案件发布裁判指引的地方法院,深圳中院此举提高了境内外当事人对涉外仲裁裁决面临司法审查的可预期性,有助于提升深圳国际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四、融合化——整合湾区优势资源,推进双向融合发展,全面加强湾区国际仲裁领域的交流合作1.联动港澳融合发展为有效整合粤港澳大湾区在仲裁与调解方面的优势资源,深化三地在跨境法律服务领域的优势互补与融合发展,深国仲早在2013年就牵头创建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开创了“港澳调解+深圳仲裁”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跨境争议解决创新模式。2019年,深国仲在香港设立了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为内地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家独立仲裁机构,此举正式构建了“双城两院”的跨境仲裁新格局。另外,深国仲自2021年起以合作方式分批引进多家港澳机构、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机构,通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合作交流平台,进一步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人士开展国际仲裁业务提供便利。此外,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22年5月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大力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截至2023年2月,已有司法、仲裁、调解、法律服务等六大类155家机构进驻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全国16家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有8家落户前海,必将进一步提升湾区国际仲裁的融合发展与通力合作。2.推进省内融合发展2017年12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为深国仲,开创中国仲裁机构合并之先例,合并带来的规模化效应极大促进了深国仲的跨越式发展,也为后续深国仲推动广东省内仲裁机构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2022年12月,由江门市政府与深国仲共建、实行一体化运作的深国仲江门中心正式启用,致力于发挥深国仲的品牌优势与江门“中国侨都”的区位优势,是推进大湾区中心城市与重要节点城市之间共建国际仲裁交流合作平台的创新探索。五、结语相信未来深圳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与融合发展,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持续提升先行示范区在国际仲裁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全球公信力,为建设国际仲裁中国高地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作为从事仲裁业务的律师,我们有幸躬逢其盛,将对相关进展保持密切关注,并及时总结和分享我们的观察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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