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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RCEP简介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RCEP协定》”)正式签署,这标志着覆盖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共十五国的全球最大规模自由贸易区正式诞生。《RCEP协定》涵盖人口超过35亿,占全球47.4%,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32.2%,外贸总额占全球29.1%,是全球涵盖人口最多、最具潜力的自贸区谈判。
作为当今规模最大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CEP协定》致力于消除区域内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关税壁垒,提升贸易便利化。除序言外,《RCEP协定》内容涵盖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20个章节,以及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和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四个附件。
其中,与贸易救济有关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七章,从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两个角度,对原适用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内容进行补充和规范。不仅设立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对缔约国因履行《RCEP协定》而遭受的损害提供救济;同时对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有关的程序性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增强调查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各成员国贸易救济调查特点和调查现状
近四年来,RCEP十四国中有八个国家对中国进口产品发起共70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原审调查,其中以遭受反倾销调查为最多。被调查产品涉及钢铁工业、塑料制品业、造纸工业、电气工业、纺织工业、金属制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其他运输设备和食品等多个领域。具体如下表:
国家
贸易救济调查特点
印度尼西亚
印尼是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东盟成员,印尼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74起,其中反倾销调查36起,保障措施调查38起。印尼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所涉行业较为分散,包括冶金、钢铁、化学、医药、轻工、农产品、机械工业等。近年来,印尼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仍然呈现上升趋势。此外,根据近期企业应诉印尼反倾销调查的情况来看,印尼调查机关对应诉企业的答卷要求提高,企业未来应诉印尼贸易救济调查或面临一定程度的困难。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22起,其中反倾销调查6起,保障措施调查16起。绝大部分调查涉及钢铁行业,小部分涉及轻工行业。马来西亚的贸易救济以保障措施为主,反倾销调查占比较小。
泰国
泰国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3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29起,保障措施调查6起。主要涉及钢铁行业、轻工行业与化学品行业,钢铁行业尤其集中。泰国是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第二大东盟国家,目前,2020年泰国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有4起,与近几年相比有很大增长。
越南
越南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1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10起,保障措施调查5起。越南贸易救济调查涉及的行业比较明显,主要集中在钢铁行业和食品原料行业。越南对华开展贸易救济调查的时间较晚,但近年来调查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菲律宾
菲律宾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24起,其中反倾销调查3起,保障措施调查21起。由此可见,菲律宾贸易救济调查以保障措施为主,反倾销调查极少。对于所涉领域,主要包括轻工行业、农产品食品行业、化学品行业、钢铁行业等。近三年中,菲律宾发起的保障措施尤为集中。
新加坡
新加坡未对中国发起过贸易救济调查。
文莱
文莱未对中国发起过贸易救济调查。
柬埔寨
柬埔寨未对中国发起过贸易救济调查。
老挝
老挝未对中国发起过贸易救济调查。
缅甸
缅甸未对中国发起过贸易救济调查。
韩国
韩国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38起,其中反倾销调查36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主要涉及钢铁行业、轻工行业、化学品行业等。韩国近几年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并不集中,韩国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申请方的影响,其调查的严苛程度也具有不确定性。
日本
日本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共11起,其中反倾销调查6起,保障措施调查5起。日本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主要涉及农产品行业、轻工行业、化学品行业等,其中化学品行业较为集中。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共97起,其中反倾销调查75起,反补贴调查21起,保障措施1起。澳大利亚是对华进行贸易救济调查的主力,涉及的领域也较为广泛,包括机械、化学、铝产业、钢铁、食品、金属制品、建材等。
新西兰
新西兰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共1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13起,反补贴调查2起。主要涉及钢铁、轻工、食品等行业,近年来,新西兰对中国的贸易救济调查主要集中在钢铁行业。
从国别来看,近四年来,澳大利亚成为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仅原审立案数量就达到20起。其次是印尼,共发起17起调查,其中包含11起保障措施原审调查。第三是越南8起。从立案时间来看,近年来RCEP国家针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数量急剧增加,仅今年一年就达到27起。可以看出,中国仍然是RCEP国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目标国,仅该八国就占到全球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17%。具体请见图一:2017-2020 全球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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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成员国对华钢铁类产品贸易救济调查分析
钢铁工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历来都是其他国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重点攻击对象,其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次数最多,涉及产品范围也最广。2017-2020年,中国出口钢铁及其制品遭受RCEP国家贸易救济调查占所有产品的比重为44%。
据统计,2017-2020年,RCEP十四个成员国中共有八国对进口自中国的钢铁及其制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包括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涉及产品类别覆盖冷热轧钢卷、镀铝锌涂层钢、彩涂钢板、不锈钢板卷、无锡钢板和镀锌铁等多个细分领域。具体请见图二:RCEP国家对华钢铁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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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0年期间,反倾销调查方面,以澳大利亚发起立案调查数量最多居首位,共7起。但值得注意的是,除2020年最新立案的3起调查还未发布措施外,其余4起案件中有3起均以终止调查结案。马来西亚、泰国和新西兰以4起新立案位列第二,且在马来西亚对华镀锌铁案中裁定出0的最低反倾销税率。印尼紧随其后,分别在2019-2020年期间对中国发起3起反倾销原审立案调查,其中,两起无现行措施,一起发布初裁披露。韩国和越南对中国进口钢铁类产品各发起2起反倾销调查。最后是日本,于2017年对中国进口碳钢焊接管道连接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方面,澳大利亚于2020年启动共3起对华原审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无现行措施。新西兰于2018年就进口自中国的空心型钢发起反补贴调查,但最终认定补贴幅度低于2%,不会对新西兰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下表为2017-2020年RCEP国家对华钢铁及其制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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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RCEP协定》对中国钢铁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冲击下,全球经济发展和贸易往来都深受冲击,《RCEP协定》的签署有助于促进亚太各国的经贸往来,为中国推动自由贸易和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开辟新格局。
作为中国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最主要的行业,《RCEP协定》的签订和实施也为钢铁类产品出口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为中国钢铁市场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看到《RCEP协定》带来的机遇外,钢铁出口企业也应当密切关注协定带来的潜在挑战和要求,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
(一)
机遇
《RCEP协定》签署后,将大幅削减关税,简化海关通关程序,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降低贸易壁垒。在货物贸易方面,《RCEP协定》生效后RCEP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近年来,我国钢铁及其制品的出口高速增长,而与此对应,中国钢铁产品遭受的国外贸易救济措施也在激增,这无疑为钢铁类产品出口企业雪上加霜。然而,《RCEP协定》达成后,成员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将进一步拓展,如协定第一章第三条指明,本协定的目标是“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此外,包括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在内的各项具体措施,也对推动域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章第四条确立了累积的原产地规则,“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RCEP协定》的签订能加快钢铁类产品的关税减让,降低贸易壁垒,有利于中国出口企业进一步开拓亚太市场。
实际上,除日本外,中国已经分别同RCEP国家签订了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了一定的关税减免协议。《RCEP协定》的签订,标志着中国与日本建立了自贸关系,这既是我国首次与排名世界前十的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也是目前唯一将中日韩三国包含在同一框架下的自贸协议。《RCEP协定》生效后,随着出口税率的下降,中国对日本出口钢铁类产品将大幅增加,有助于开拓市场,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难得的机遇。
(二)
挑战
同样,《RCEP协定》提出的相关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措施,不但有助于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同时也给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如前所述,RCEP国家也是中国钢铁类产品进口的重要来源国,进口钢铁产品将冲击中国的钢铁市场,中国的钢铁企业将面临着来自进口钢铁产品的激烈竞争。因此,中国的钢铁企业需要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前分析各类钢铁产品的进口趋势和变化,严格把控质量,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
另一方面,各国已不再简单通过增加关税的形式来保护其国内产业,非关税贸易壁垒成为重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在十一月初宣布退出RCEP谈判,印媒曾指出,印度担心价廉的中国进口产品将对印度本国产业带来沉重打击。因此,《RCEP协定》生效后,随着成员国对关税的大幅减让,出于保护本土产业的目的,预测各国会增加对钢铁产品采取以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为主的贸易救济措施。如本文第三部分提及,近四年来,RCEP成员国对中国钢铁及其制品共发起31起贸易救济原审调查。未来,成员国将重点关注非关税贸易壁垒,除增加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原审立案外,还可能会通过期间复审或日落复审调查程序,增加对中国进口钢铁类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及延长其适用时间。此类非关税壁垒下的征税期间跨度较长,将给企业带来严苛的市场挑战。另外,中国出口企业对于关税减让也应持一定的谨慎态度,不要过于乐观,因为《RCEP协定》明确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如一缔约方在履行其关税承诺时面临无法预计的困难,该缔约方可以经所有利害关系方缔约方同意,并经RCEP联合委员会决定,修改或撤销其承诺的关税减让。至于何为无法预计的困难,在协定中并无明确约定,因此不排除进口的激增或倾销进口导致国内产业损害成为无法履行关税减让的理由之一。
五、结语
《RCEP协定》对于中国的钢铁类出口企业而言,可谓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一方面能给中国钢铁类产品出口企业带来进一步开拓市场的便利,企业可借关税减让的机遇,拓展亚太市场,增强产品影响力。但是,企业也需警示随着关税措施减弱而可能增加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及时调整出口战略,确保出口市场的稳健发展。
附:
为了便于读者更好的了解对比近四年来RCEP成员国钢铁类产品的进出口数据,笔者汇总整理了如下数据分析图标,供参考。
图三:2017-2020上半年,中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钢铁类产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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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2017-2020上半年,中国从成员国进口钢铁类产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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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2017-2020上半年 成员国从中国进口钢铁产品(单位: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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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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