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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虹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背景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与登记行为合规性提示

发布日期:2024/10/11 阅读量:2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起草背景及施行意义


(一)起草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部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一是立法比较分散,针对企业法人、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不同市场主体分别立法,登记管理法规体系比较零乱,不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


二是制度规则不统一,在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差异较大,有的规定存在重叠,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有待提升。


三是内容相对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别是与近年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扫除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羁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四是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回应。例如,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尤其是“冒名登记”等问题,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需要通过歇业降低维持成本等,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为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法规积累了实践经验和社会基础。为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亟需完善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施行意义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保护市场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条例》取代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实现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的统一,赋予了各种市场主体平等主体地位,标志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条例》共6章55条,由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整体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一)明确了市场各主体的平等主体地位


《条例》明确了,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均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其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行为均按照《条例》进行规范管理。对于市场各主体进行公开、统一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市场各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二)登记程序更加便捷、透明


首先,《条例》明确,登记审查方式明确为形式审查,将登记机关的审查简化为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登记机关针对申请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这一方式大大减少了登记审查的人力和时间成本。


其次,《条例》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的虚假登记、冒名登记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登记弄虚作假行为,对规范登记行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增加撤销虚假登记的规则


为配合实名登记的要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撤销虚假登记的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撤销虚假登记规则的增加对于严肃登记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立歇业制度


《条例》第三十条创设了歇业制度,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不得超过3年)。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歇业制度的建立对广大市场主体和整体市场环境均具有建设性意义。对市场主体而言,歇业制度帮助其在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陷入经营困境时保留其市场主体资格,降低其运维成本以渡过暂时性的经营困难,增强了市场主体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对整体市场环境而言,市场主体稳定性的提高意味着整体市场运行平稳度的提升,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的提高也能够加强宏观市场的经济韧性,为服务“六保”和“六稳”提供法律支撑。


(五)引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顺应了此前多次提出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的集中体现。


(六)建立简易注销制度


一般程序的公司注销需要经历公告、注销税务、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开户许可证等五个阶段,注销周期长、注销手续繁杂等问题给企业退出市场造成了较大阻碍。长期以来,“注销难”弊病一直困扰着许多已无法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也给我国市场秩序监管、税务征收管理等工作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了,市场主体在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这一程序的确立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七)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条例》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在监督管理部分对信用监管作出规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重点解读与合规性提示


为了切实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合规,各个企业在登记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市场主体登记类型


1.规范解读


市场主体登记分为三种登记类型,一是设立登记;二是变更登记;三是注销登记。


2.合规提示


市场主体应就其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市场主体需登记的事项


市场主体登记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事项登记,另一类是特殊登记。


1.规范解读


第一,一般事项登记。市场主体应对以下一般事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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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殊登记。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的不同,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又需要针对以下事项进行特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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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规提示


关于名称。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关于住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关于注册资金。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关于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关于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规范解读


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3)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合规提示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四)市场主体需备案的事项


1.规范解读


市场主体应对以下事项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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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规提示


市场主体变更上述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关于变更登记事项与期限性的规定


1.规范解读


第一,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经营范围变更。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变更。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合规提示


市场主体未依照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关于注销登记的规定


1.规范解读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合规提示


(1)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七)关于营业执照取得与持有摆放的规定


1.规范解读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规提示


(1)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4)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八)关于歇业制度的规定


1.规范解读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2.合规提示


(1)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2)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3)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结语


作为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统一和优化,将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有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明确可行的法律指引,是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因此,为了更进一步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条例》精神,依托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优势,加强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为进一步实现“便民”的立法目的打好制度和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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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裴虹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裴虹博,客座研究员、经济师、仲裁员,全国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入库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争议业务解决中心副总监、商事与金融争议解决部主任。裴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专业;裴律师具有在某省公安厅法制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大型国有投行、国内知名律所实习与工作经历。


裴律师具有丰富的商事经济金融领域的专业经验,具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人等专业资格。裴律师分别为多家基金公司设立、产品募集备案、投资管理与退出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近三十家企业发行股票并交易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已为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捷强动力等涉军单位、中国南方航空、招商局集团、北京首农集团、清华同方、山东兖矿集团等提供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对外投资合规与风险评估、并购重组、中短期票据发行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裴律师所涉及服务领域涵盖影视动漫、医药健康、军工安防、信息安全、新材料、液压制造、精密仪器制造、广告传媒、新能源和TMT等多个行业。


专业领域:金融与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商事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防控/商事经济犯罪


出版著(译)作:《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十三五规划教材)、《中国文化旅游产业报告(2015)》、《隐形的国民财富:幸福感、社会关系与权利共享》、《伟大的商业游戏》。


社会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优秀庭审评委、浙江杭州西湖区检察院听证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45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建委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科研专项: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警务合作资源研究》;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变革世界的中国警察外交》;


公开发表论文:《国际刑警组织打击网络犯罪》;《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研究》(荣获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主题征文活动一等奖);《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有力强化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有利于证券市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科学构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研究报告:《疫情“黑天鹅”事件对外商投资影响分析与合规建议报告》(收入威科先行数据库)、《加拿大矿业并购交易分析研究报告》、《澳大利亚矿业并购交易分析研究报告》、《新加坡矿业并购交易分析研究报告》、《加拿大林业法律政策分析报告》、《药品零售业行业研究报告》、《动漫影视行业研究报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研究报告》、《通用设备制造行业研究报告》。


媒体采访:新冠肺炎疫情“黑天鹅”事件背景下外商投资影响性分析与合规建议报告(新华社新华财经);新冠肺炎疫情对外商投资短期影响有限(经济日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三类企业可获优先推荐(中国青年报);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有力强化证券市场法治建设 (中国律师网);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动纠纷多元化解 (新华社新华财经);从“高光”驶向“黯淡” ofo小黄车带来的警示(中国青年报)、北交所起航 中小企业迎东风(新华网、中国青年报);在线理财教育健康发展需有效监管(中国青年报);“一元理财训练营”让一些年轻人频频踩坑(中国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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