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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分类改革下信托公司的“适”与“从”——从《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

发布日期:2024/9/28 阅读量:15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日前,《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分类通知》)流传坊间,成为信托行业乃至资管行业热议话题。可以说,自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监管环境变化及经济环境变化使信托公司应该如何定位、如何进行业务转型这一问题一直萦绕在信托从业者心间,了无确信。那我们这次又能从《业务分类通知》中读出哪些监管方向变化呢?这将对信托公司业务规范和发展产生哪些影响呢?

 

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强制性

本次分类,是对我国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重新分类,应该说对信托公司具有强制性。信托公司必须按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不得人为调节,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也就是说,一旦《业务分类通知》正式生效,信托公司就不能从事无法归入新分类的业务了。

 

《业务分类通知》分类索引图

 

本次分类不同于信托的学术分类或理论讨论,而是基于监管机关认定的“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需求”,因此《业务分类通知》一是按《资管新规》重新界定了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内涵:“以信托业务方式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和私募投行业务划清界限;二是立足信托本源,结合市场需求和信托公司之前的探索,提出了可以积极开拓的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各类新业务。因此从学术分类或理论讨论的角度来看,目前的分类逻辑上未必十分严谨和自洽,事实上可能也做不到,但信托公司应“按信托服务实质”对每一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并且“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可见监管执行之决心。

 

对于信托公司已经开展的存续业务,需要进行全面梳理,能归入新分类体系的,应归入新分类体系;无法归入的,则需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将相关业务归入此类别,按照业务特点有序实施整改;对于基于信托关系开展的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

 

2.信托公司既有业务的分类梳理

在本次分类之前,监管机关在不同文件里对信托进行过不同形式的分类,那么在新分类实施时,这些过往分类何去何从,值得关注。本文以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21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内的主要分类口径进行简要分析。

 

2.1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

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信托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和非资金委托的财产信托,财产信托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2]

 

在信托公司实际业务中,资金信托占据主流,按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21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资金信托规模达15.01万亿元,占比73.02%;而资金信托中,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又可以根据交付资金的委托人的人数是一人还是多人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并最终制定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截止2021年4季度末,单一资金信托余额4.42万亿,集合资金信托余额10.59万亿。委托财产为非资金的财产信托(《2021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表格中的“管理财产信托”),截止2021年4季度末,规模为5.54万亿元,占比26.98%。

 

新分类实施后,大部分的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将被重新分到新的类别之中,其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多属于资产管理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将归入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企业/职业年金受托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财产权信托将分别归入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企业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受托服务信托、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等。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业务分类通知》特别提到“私募投行服务”,强调其与资产管理信托相区别。私募投行服务是信托公司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一种资金信托业务,在既往信托公司业务中占有相当比重,其与资产管理信托的同与不同是什么呢?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发现,资产管理信托和私募投行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业务出发点不同,进而反映在信托公司的不同服务重点上。但两者有时也是一体之两面,因为出发角度不同,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的同时,也可能为投资者创造了投资风险回报;管理融资工具也是一种投资管理金融服务,也需要考虑期限错配和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这里面最大的不同可能是私募投行服务底层资产大多为单一资产,而资产管理信托强调分散投资。

 

另外,即使不再按委托财产形态进行监管分类统计,此种分类在法律上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信托法》,设立信托,委托人需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且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因此,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形态不同,决定了信托财产的不同交付方式及登记要求,在法律上意义重大。

 

2.2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

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职责不同,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在主动管理信托中,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积极管理职责;信托公司将这些信托财产主动投资于自主筛选的投资项目中,其主要运用方式按融资人是否承担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可以分为融资类和投资类。截止2021年4季度末,融资类余额3.58万亿元,占比17.43%,投资类余额8.5万亿元,占比41.38%。新分类实施后,大部分的主动管理信托将被归入到资产管理信托之中。

 

在被动管理信托中,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不承担积极管理职责,也被称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截止2021年4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财产余额8.47万亿元,占比41.2%。新分类实施后,大部分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将被归入到资产服务信托之中。

 

被动管理信托不同于违规的通道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中特别提到,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严禁新增通道业务。“通道业务”在过去些年广泛使用,在《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2015修订)》(中国银监会,2014年发布,2015年生效)第八十七条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自身开办以及银行集团内其他附属机构参与的各类跨业通道业务纳入并表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按照本指引要求纳入银行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并特别关注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借助通道业务进行的融资活动,关注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以及产生的监管套利、风险隐匿和风险转移等行为,避免风险传染。其所称跨业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而在现阶段,商业银行专业理财子公司等机构依然可以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也是合规的。《业务分类通知》实施后,这类合规的通道业务如何开展,是不是能被纳入资产服务信托,值得关注。

 

另外,《业务分类通知》中提到,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这个要求有可能极大限制特定种类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开展。例如,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中,首先信托财产可能就包括贷款类资产;其次在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信托计划资金向下属公司的贷款可能是必要和有益的;如果完全排除了信托贷款方式的资金运用,将损害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作用的发挥。再如,在家族信托中,设定了家族信托的家族财产如果完全不能以信托贷款的形式使用,将不合理的限制家族信托作用的发挥,应该看到,家族信托贷款、尤其是对家族企业的内部信托贷款,非常有利于促进家族企业资金融通,是有益的。

 

3.信托公司业务发展小议

3.1就资产管理信托而言,信托公司将和不同类资产管理机构同台竞技,竞争激烈。《资管新规》已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期货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划定了规则统一的起跑线,各类机构能做的是结合自己的既往优势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信托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特别优势之一是非标资产的打造和投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融资方的特定需求创设投资产品,并且可以以股、债等一种或多种手段结合进行投资。但《业务分类通知》将信托公司这种特别优势大大的加予限制:一是限制信托公司从融资方角度出发为其设计产品、募集资金,二是限制信托贷款工具的运用,“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虽然这种限制的可行性还有争议空间,但我们知道信托贷款的限制源于近些年去杠杆的大政策背景,因此监管方向估计短期不会改变。在此背景下,各信托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信托的相对竞争优势尚需进一步挖掘,以期在资产管理市场博得一席之地。

 

3.2就资产服务信托而言,是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蓝海市场,值得大力拓展。就《业务分类通知》界定的资产服务信托,可以说是“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扛鼎之作,基本能与“国际上同类信托业务保持服务内涵统一”。很多业者认为资产服务信托就是过去的被动管理信托、通道信托,信托公司在其中作用有限。这是一种误解。根据《业务分类通知》,在资产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需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虽然这其中的信托公司金融投资管理专业服务少了,但信托公司还是有很多主动积极管理空间的。虽然不一定能够再像经济上升周期内一样“躺着把钱赚了”,但只要“耐得住贫贱和寂寞”,还是有很多发挥空间。因此,《业务分类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在此新分类基础上研究自身发展战略,立足信托本源重塑发展模式,摆脱传统路径依赖,明确信托业务转型方向,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各类新业务。

 

 

 


[1] 其渊源可追溯至《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2号)。

[2] 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2014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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