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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盾律师 | 后疫情时期,女性遭遇职场歧视,如何救济?

发布日期:2024/9/15 阅读量:15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中盾律师 | 后疫情时期,女性遭遇职场歧视,如何救济?

2023-02-07 09:27:08


在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是女性的普遍追求。然而,近三年的疫情对我国多数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国内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很多企业开始缩减经营成本、用工成本,努力提升经济效益。加之,很大一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无论是从女性怀孕、哺乳、育儿、体弱等生理特点还是女性需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的角度来看,都势必会额外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在这种大背景下,女性因职场歧视面临更加严峻的就业形势。

2022年6月份,李女士就职的公司受疫情影响被迫倒闭后就一直赋闲在家,直到10月份才重新找到一份行政文员的工作,12月份,公司发现李女士发现怀孕后,以其入职时谎称未婚,在入职后未第一时间告知公司怀孕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看,单方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李女士找律师咨询后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使用妇女的工种或工作 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供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之规定,除非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李女士的婚育状况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系,否则婚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得到律师专业的答复后,李女士选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合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法定哺乳期届满之日。公司答辩称,“李女士面试过程中隐瞒已婚的事实,谎称未婚属于不诚信的行为,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怀孕前应向公司报备怀孕计划,怀孕后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且该制度制定时召开了公司全体员工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李女士入职时也进行了学习并同意遵守,依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定,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仅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还变相地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同时,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尤其是女性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迫于现实,功利地作出不实陈述,是面对就业歧视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该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原则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律师说法

现实中,女性就业时面临的就业歧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

(二)求职时,除了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意愿;

(三)将孕检作为入职体检必备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国家也一直重视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不仅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还明确了女性在求职时遭遇性别歧视或职场中遭遇性骚扰时的救济渠道。尤其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版),对就业性别歧视明确了具体的惩处措施,加大了干预力度,使得反性别就业歧视有法可依,有据可罚。同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女联合会、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动,极大地降低了维权的成本,提升了维权的成效。如果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追究单位的行政责任;

(二)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维权热线12333、妇联维权热线12338、工会维权热线12351等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涉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督促企业限期纠正就业歧视违法行为;

(三)如果是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还可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如果是入职后用人单位以怀孕或未提交孕检报告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型,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或者主张双倍经济赔偿金;

(五)如果感觉维权难度大,还可以求助当地检察机关。我们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考虑到确实存在个人难以成功维权的现实困境,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妇女的就业平等权,《就业促进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为了将妇女权益保障落到实处,我们国家从上到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痛经假”、“孕妇休息室”、“女性卫生用品补助费”、“延长产假”等等。其中有一部分成本是由企业承担了的,这恰恰会产生新的不平等,导致隐形就业歧视屡禁不止,建议国家可以分担一部分企业的女性用工成本,缩小男女职工在产假、哺乳假方面的差距,亦符合我国鼓励夫妻生育“三孩”的国策。最后,也希望企业在关注人力成本的同时,更要关注女性温柔、细心、踏实、稳定的性别优势,并充分利用女性的性别优势给企业创造经济价值。

作者简介

井荣风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主要从事公司、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各类合同纠纷及企业合规法律事务,擅长处理重大疑难诉讼、仲裁及执行类案件,尤其擅长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商业角度制定民行、民刑、商务谈判、以案促案等一揽子诉讼(非诉讼)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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