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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所有人、使用人)为明确征收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征收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它同时具有行政和民事的性质,它不仅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同时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安置协议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力:
(1)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双方的行为。
(2)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对平等。原因在于征收人既是一方行政主体,又是一方协议当事人,具有两重身份。
(3)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征收行为。此条件是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
(4)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有偿协议,双方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5)补偿安置协议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
(6)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在征收实践中,经常发生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履行后再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否还具有原告资格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有三个:一是主观“认为”;二是“法律上利害关系”;三是“合法权益”。对补偿安置协议中原告资格理解为:
(一)在原告资格问题上,由于主观“认为”条件的存在,法律仅要求原告能够证明与被诉征收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是客观存在的,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被诉征收行政行为存在一个客观争议。
(二)“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与被诉征收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基于征收行为产生的,只要和征收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征收影响自己的合法权利即可满足此要求。
(三)“合法权益”是指法律法规等所认可或者默认的各种合法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的成立要件、行政诉讼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可知,只要原告认为补偿安置协议存在违法之处:涉及主体违法、征收行为违法、程序违法等等。被征收人仍具有原告资格的,仍然可以就相关的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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