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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刻画既行贿又受贿、层层索取利益的人(警察受贿罪案)
【典型案例】
2019年5月,万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A省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负责人为A县公安局民警胡某。为了处理好关系,万找到了自己的同学黄某,是B省B县公安局的一名警察。黄某又找到了家乡A县公安局的何警官,通过何某的牵线搭桥,他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同学黄某。与胡取得联系,并就涉案金额获得帮助。 2018年5月,受万某委托,黄某、何某共同给胡某2万元。 2018年11月,万某给黄某3万元。第二天,黄某陪万某给了何某3万元。移送起诉后,2020年6月,法院一审判处万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万对判决非常满意。 2020年7月,万某为了表达谢意,送给黄某15万元,并明确表示将赠送黄某、胡某、何某各5万元。黄某留下5万元后,又给何某10万元,并让何某代他给胡某5万元,何某随后将5万元转给胡某。综上,万某3次行贿共计23万元(资金均来自其所在公司),其中黄某实收8万元,何某实收8万元,胡某实收7万元。
【众说纷纭】
本案中,万某的行为构成企业行贿罪,无异议。胡某受贿,对黄某、何某还有其他受万某受贿行为不知情。因此,其构成受贿罪毫无疑问。黄某、何某均参与行贿、收受贿赂。在行贿过程中,黄某、何某具体参与了行贿过程的实施。他们知道万送钱的目的,是媒人。因此,对其行为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的共犯并无异议。不过,黄某对于何某受贿罪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黄与万是朋友、同学,黄与何是老乡,都是关系密切的人。黄将请求转达给何,何又将请求转达给何。胡转达请求,并通过胡的公务行为,为请求人万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黄某、何某的行为性质已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何某、胡某串谋,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到委托人的财产后,双方共同占有。黄某的行为性质已构成受贿罪共犯。
第三种意见是:黄某、何某利用其权力或地位所创造的便利条件,通过胡某在职务上的行为和接受的财产,为万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黄某、何某的行为性质已构成斡旋、行贿。
【评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胡某谋取利益意图明显,黄某、何某的行为不符合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特征
《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收受贿赂,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地位所创造的便利条件,向请求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实践中,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受贿人并没有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黄某、何某的行为符合这一特点,但不符合国家工作中“被剥削(企图被剥削)”的行为,其主观上并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 2018年5月,黄某、何某第一次给胡某2万元时,就明确告知了胡某这一要求。胡某认可并执行该通知,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因此,黄某、何某的行为不符合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特征。
2。受贿的意图和行为是独立的,不符合共同受贿的特征
2007《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年规定:“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财物并侵占的本案中,万某先后三次行贿,第一次向胡某行贿2万元,第二次向黄某、何某行贿3万元,第三次给黄某、何某、胡某各5万元。在整个行贿过程中,万某清楚地知道黄某不是该案的负责人。万某为什么要给黄某寄钱?目的就是让黄某帮忙找人理顺关系,为什么万要寄钱给何,因为没有何的牵线搭桥?胡不会接受财物,更不会在案子上照顾万,他为什么要寄钱给胡?因为胡是万案的负责人,正是通过胡的帮助,万案的涉案金额才得以减少。 。上述各个级别的行贿行为都有具体、明确的索贿意图,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行贿故意与受贿故意是独立的,不符合共同行贿罪的共谋情节。黄、何、胡三人的收款行为也是独立的。胡某并不了解黄某、何某的其他收款行为,何某也不了解黄某的其他收款行为,不符合共同占有的特征。 。
3。黄某利用其工作关系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何某与胡某之间工作关系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胡某的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调解罪、行贿罪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比普通的调解、贿赂多了一级,但并不影响判定。刑法本身对于调解的级别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黄某对自己与何某的关系以及何某与胡某的关系有了清醒的认识。黄也很清楚万为什么要贿赂他。黄某利用自身工作关系(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最终通过担任别国工作人员的职务,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委托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作为中间联络人,与胡某不存在职能上的隶属关系或者限制关系,但利用工作关系的便利和胡某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委托人来说,收受财物的行为性质也构成斡旋、收受贿赂。
如何认定既行贿又受贿、层层索取利益的人(警察受贿犯罪案件)(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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