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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歧视!保护肝炎患者平等就业权

发布日期:2024/8/17 阅读量:20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招男不招女” 

“要有本地户口”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

……

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都将给求职者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

有些劳动者

录用后却因患有疾病被辞退

那么

此类劳动者该如何

维护自己平等的就业权利呢?

劳动者体检结果“小三阳”

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

案件回顾




小赵通过一家广告传媒公司广告设计职位的面试后,公司要求其进行体检。小赵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体检,检查结果显示其有“小三阳”(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以此为由取消了对小赵的录用。小赵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对其赔偿。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广告传媒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因而判决该广告公司对小赵进行赔偿。


就业歧视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目的,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剥夺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或不能提供平等待遇,采取区别对待或排斥等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


故在本案中,该广告传媒公司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协商,公司是否可将

乙肝病毒携带者调离原岗?

案件回顾




小李在一家科术公司从事程序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第二年,小李在体检中心检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决定让小李离岗休息,小李离岗休息期间,单位向其发放基本工资。小李不服单位的决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单位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并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程序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病毒性肝炎为乙类传染病,故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隔离治疗。因而法院判决确认该科技公司作出让小李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


1989年我国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进行了修改,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病毒性肝炎为乙类传染病,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对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才须采取隔离措施,对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可见,乙肝病毒携带者并非必须采取隔离措施,而是根据病情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未经协商,擅自将小李调离原岗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小李可要求公司撤回调岗决定。









罹患乙肝遭辞退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回顾




小黄在某旅行社工作,工作期间被医院诊断患有乙型肝炎,需要进行治疗,旅行社以此为由向小黄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和小黄解除劳动关系。小黄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本案中,该旅行社对还在医疗期的小黄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那么

哪些职业是

乙肝等传染病患者

不可以从事的呢?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小蒋欲进入一家食堂应聘当糕点师,然而糕点师的老板要求其入职体检的时候检查乙肝病毒情况,小蒋认为现在入职体检都不要求检查乙肝了,老板的要求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小蒋是否可以拒绝参加该项体检呢?


答案是否定的。糕点师系餐饮服务工作,属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工作之一,因此小蒋如果想在此行业工作,则必须参加乙肝病毒体检。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进行了保障。但是除却享有的权利,传染病患者同样应当尽到义务。


在就业方面,有些工作是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的。《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均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这些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

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2

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


3

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4

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


5

美容、整容等工作


6

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可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规定了肝炎等感染病患者就业反歧视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在特定工作领域需要履行的相应义务。即在从事特殊行业时,需要进行医学检查,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乙肝、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认识过程,是人类科学和文明发展的过程,从《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促进就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及修改来看,社会对传染病的态度更加理解和包容,相关的立法和社会保障也将更趋完善。

来源:朝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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