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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打尽”我国现行电子烟监管规范及意见

发布日期:2024/8/17 阅读量:21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文链接:smp.weixin.qq/s/c7GzJsBsy6urA7mlRejVvw

作者:解晓桐
单位:达晓律师事务所
邮箱:xiexiaotong@daresure
 

拥有电子烟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最近几年成为行业焦点。2019年“3·15”晚会曝光了电子烟危害问题[1],随后,证监会就“3·15”晚会曝光的电子烟问题向相关上市公司发出问询函,涉及电子烟业务的上市公司也纷纷发出澄清公告,更将电子烟这一产品推向新热点。2019年10月17日,央视财经频道报道了中国电子烟近况,据统计,中国作为世界电子烟产品的最大生产国和出口国,从业人数超过200万人,2018年销售总额337.5亿元,出口总额286.9亿元。[2]

 

目前,我国对电子烟的监管问题尚未出台相关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对于相关企业仍然存在政策及投资等方面的风险。本文对我国现行的电子烟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及答复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以期探寻电子烟未来可能的监管方向。

 

 
 

一、我国电子烟产品监管现状

 

电子烟不属于现行《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制品

电子烟又名烟碱传送系统或烟气传送系统,是一种用来模拟或代替卷烟抽吸的小型设备,其基本原理是将含有烟碱、香精等成分的丙二醇和甘油混合物的烟油经雾化器加热或超声雾化,产生类似于卷烟燃烧的雾气,供人们吸食。[3]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烟草专卖法》规范的烟草专卖品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从上述条文来看,电子烟并不属于现行《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制品的种类之列。

 

2

 

电子烟产品的 “分类”监管

我们梳理了目前政府部门关于电子烟产品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并整理如下:

 

从上述文件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对于电子烟产品的监管意见:认定加热不燃烧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并将该类中的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产品明确为卷烟制品,给予监管。并且,将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监管范畴,并未明确电子烟的种类。此外,电子烟产品的加热器,以及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电子烟及其配件的相关标准

 

4

 

 涉及电子烟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地方性控烟立法的态度:《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991号(医疗体育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中 “目前,已出台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和已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管范畴。我局尊重并支持地方性控烟立法中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监管范围的相关举措。

 

 
 

二、电子烟产品的相关问题

1

 

电子烟的生产及销售

(1)   生产

目前,我们尚未查询及了解到国内企业持有电子烟生产牌照。2019年9月27日,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就网传电子烟标准即将出台及已下发电子烟生产牌照一事进行说明,称暂未收到国家相关部门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通知[8]。

 

含烟草成分的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品,生产此类产品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019年9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办公室就咨询问题《电子烟生产》作出答复,全文如下[9]:

 

(2)销售

销售属于烟草专卖品的电子烟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对名为《关于电子烟线下销售问题》的咨询回复[10],目前国家烟草专卖局未提供任何电子烟产品。因此,目前无法进行线下销售电子烟产品的行为。

 

不得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公示的名为《关于电子烟线下销售问题》的咨询回复[11],就不得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问题作出回复: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包括产品不得含有“学生”“未成年人”等字样,不得向未成年人展示电子烟产品等。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的规定:“……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建议电商平台对含有“学生”“未成年人”等字样的电子烟产品下架,对相关店铺(销售者)进行扣分或关店处理;加强对上架电子烟产品名称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屏蔽关联关键词,不向未成年人展示电子烟产品。”

 

2.电子烟广告

 

因目前电子烟在我国尚未明确定性,工商部门对该类广告难以明确进行监管。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86号建议的答复》;“三、关于按《广告法》严格规范电子烟产品广告宣传的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在协办建议中表示:目前,电子烟产品不属于我国烟草专卖管理对象,国际上对电子烟的管理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国家认为是普通工业品,有的认为是药品(医疗器械),有的认为是烟草产品,因而对其产品和广告的管制强度也不尽一致。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明确电子烟产品的性质,各级工商部门将根据烟草部门的认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我局也将协调有关部门,有效落实《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烟草局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回应“如烟”问题》[12]:“工商总局广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如烟”产品广告,不属于烟草广告,也不是药品、保健品广告,不需要前置审批,因此得以在媒体上发布。工商总局已经注意到相关的争议和反映,并请卫生、药监、安监部门对如烟产品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认定“如烟”是烟草制品或含有有毒物质,肯定不允许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如果其继续发布广告,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 电子烟未来可能的监管方向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991号(医疗体育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提出:“目前,世界各国纷纷加快电子烟监管政策的出台。总体来说,各国的监管政策可分为禁止、归为烟草制品监管、纳入医疗产品监管、作为电子产品或普通消费品进行管制等。我局也已注意到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向立法会提交《2019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要求禁止进口、生产、销售、分销、宣传电子烟。《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发布的《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ENDS/ENNDS)》决议中也促请各缔约方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公共卫生目标禁止或限制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的制造、进口、分销、展示、销售和使用。目前,我局正在研究世界主要国家有关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思路和主要措施,以期未来更好地落实公约缔约方大会提出的管制要求。”

 

目前,根据我国政府部门关于电子烟的监管意见,对于电子烟产品,其“提神醒脑”等健康说辞、尼古丁含量及其配件是否可以一刀切的统一纳入到烟草制品的范畴中,受《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进行区分监管,尚不明确。

 

[1] sfinance.qq/a/20190315/008959.htm

[2] .cecc/news/201910/541921.html

[3]《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86号建议的答复》(2019年9月18日)。

[4] 我们未从公开途径检索到该文件,仅在相关报道中检索到该文件的部分内容,详见《法制网》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报道《烟台首例电子烟非法经营案嫌犯被批捕》,网址:.legaldaily/locality/content/2018-06/21/content_7574589.htm?node=31051。

[5] 我们未从公开途径检索到该文件,经检索在线杂志《新烟草》零售户版2018年第2期,其转述了《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对新型卷烟、电子烟、无烟气烟草制品的经营管理作出明确规定。.echinatobacco/html/site27/lsh201822/102103.html

[6]该标准相关的具体内容详见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td.samr.gov/gb/search/gbDetailed?id=5DDA8B9DC09518DEE05397BE0A0A95A7

[7]该标准相关的具体内容详见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std.samr.gov/gb/search/gbDetailed?id=5DDA8B9DC00A18DEE05397BE0A0A95A7

[8] smp.weixin.qq/s/mYpiKDW-i6hqDAJURYu2kA

[9] .tobacco.gov/ycww/special/board/replys.do?method=list

[10] .tobacco.gov/html/21/2105/210501/21050103/89432569_n.html

[11] .tobacco.gov/html/21/2105/210501/21050103/87023376_n.html

[12] .gov/jrzg/2006-12/01/content_4595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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