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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有一名质权人。质押,又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动产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设立抵押、质押,该动产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同一动产如果已设立抵押或者质押,且该动产设有留置权,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同一财产同时存在依法登记的抵押和质押的,抵押权人比质权人优先受偿;当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比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债权的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数额、期限等;
(2)权利质押的设立应当公开,即权利质押存在的事实应当以一定方式对外表示,使他人知晓,防止第三人遭受无知带来的不良后果。普通债权质押如果缺乏质权公示方式,不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三)质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发出质押债权通知书,告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被质押的事实,并明确质权人有权保全质押债权。当质押债权未公示,债权出质人将质押债权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出质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转让,只能要求债权出质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质押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质权的设立将产生下列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表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并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要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移交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以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人应当将质押财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质押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移交的,质押人应当以其过错为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法律快报》编辑整理介绍的关于“权利质押中可以有多个质权人吗?”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权利质押的质权人只有一名。多个质权人的情况非常特殊,很少能实现。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法律快讯,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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