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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的拉美经验和中国立场”研讨会综述

发布日期:2024/8/4 阅读量:14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作者按

国际投资仲裁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投资环境法治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立足于从法治视角看待发展问题,为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工商业法治水平建言献策。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精品律师事务所和国外同行有着广泛的联系为中外投资者的双向交流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近期,法治中心和宸章所将联合举办若干期涉外法治问题专题研讨会编辑组也将及时制作研讨会综述以飨业内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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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和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举办了主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的拉美经验和中国立场”的线上研讨会。





开幕词


研讨会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馨仝律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致开幕词。他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和商业中,大多数拉美国家已成为中国的对外贸易伙伴。例如,智利在2018年加入了“一带一路”倡议。另一方面,跨境交易的增长使得交易过程中的争议量也相应增加,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高效、保密等优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接受并倾向于将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因此,中国日益需要更多有经验的国际仲裁律师。在过去的30年里,仲裁在拉丁美洲变得越来越普遍,也涌现出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士,而两位嘉宾Benjamín Silva和Juan Pablo Labbé正是其中的佼佼者。



主讲内容

主讲人Benjamín Silva拥有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国际争端解决硕士学位,曾为国际商业仲裁协会等仲裁机构提供咨询建议。另一位主讲人Juan Pablo Labbé拥有哈佛大学法学院LLM学位,主要从事国内和国际仲裁业务。会上,两位主讲人分别就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概述、外国投资者实体性权利保护、投资者—国家仲裁,以及中国立场等四个方面对国际投资仲裁进行了阐述。

主讲人首先介绍了国际投资仲裁的历史和渊源。现代双边投资条约(BITS)的前身是友谊商贸与航运条约(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Treaties),而首部现代双边投资条约是1969年德国—巴基斯坦双边投资条约。当代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华盛顿公约(ICSID)、双边投资条约(BITS)、地区和区域性条约、一般法律原则和东道国的单方面声明。

在外国投资者实体性权利保护方面,两位主讲人分类介绍了相对保护标准和绝对保护标准。相对保护标准包括最惠国待遇标准和国民待遇标准,而绝对保护标准包括不得无偿征用、公平公正待遇(FET)以及全面的保护和安全(FPS)等内容。

在投资者—国家仲裁方面,主讲人重点介绍了投资仲裁管理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缔约情况、受理案件及其地理分布情况、管辖权和适用法律问题以及执行程序等情况。此外,主讲人还提及了针对ICSID的一些批评意见和改革建议。

最后,主讲人集中讨论了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演变,根据代际划分出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三个主要阶段,并分别以中国作为东道国以及中国企业作为投资者的不同诉讼地位,探讨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诉比利时等多个涉华国际投资争议案例。主讲人特别指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也已经成为举足轻重的对外投资国,中方要善于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护自身的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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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评论

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晨发表了总结性评论。他指出,此次讲座是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非常有教益的一次研讨会。2020年,中国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包括在BIT之外的投资协定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果,引起了广泛关注,最显著的成就是RCEP的签署以及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虽然没有关于ISDS的内容,但双方同意在协定签署后两年内完成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谈判。正如主讲人所说,尽管中欧观点有所差异,但中国和欧盟都有一个共同立场,即对ISDS机制进行结构性改革,其中必须涵盖有效的上诉机制。尽管现在的RCEP协议没有包含ISDS条款,但在相关各方签署RCEP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后,争端解决部分也将进入谈判进程。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到中国参与国际贸易协定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理念上的变化。

根据主讲人所作的案例研究,从2002年至2021年,有七起针对中国的案例以及十四起由中国投资者提起的案例,其中包括非常著名的乌克兰发动机公司——“马达西奇公司” (Motor Sich)案以及华为诉瑞典邮政和电信局等案。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对案件的困难和最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些观察:一是对限制决议条款的解释;二是国有企业行为对东道国的责任;三是当同一纠纷涉及多个投资者时的协定适用问题;四是投资协议中规定了临时仲裁时如何启动华盛顿公约下的投资仲裁。

最后,我们不仅要关注国际仲裁和其他国际机制来解决投资国争端,还必须了解关于对外投资的国内法律,在这方面中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中国,与投资争端有关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相信在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吸引外资,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和法律环境。我们还注意到,2020年以后涉及中国的新增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与往年相比,这些最新案例的未来趋势值得关注。案件数量增加的趋势也提醒我们,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律师都需要更深入地参与投资仲裁实践,积累经验。加深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好地应对与中国有关的投资仲裁案件。 

通过这次研讨会,我们将为中国从业者提供更多的教育、信息和资料,让他们更多地了解国际仲裁,了解投资者、国家和争端解决。而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中国机构和个人在未来参与投资仲裁工作,推动国际投资的法治建设。



END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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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的态度以及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吴晨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主任   民商法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

执业领域  吴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商事合规和涉外及港澳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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