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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期: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公民如何进行在线“打官司”?

发布日期:2024/8/1 阅读量:2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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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平台进行在线诉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开庭、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2. 疫情防控期间,在线庭审以视频还是语音的形式进行?

答: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法院的法官参与庭审,规定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八、(二)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3.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在线开庭?

答:有权拒绝在线开庭,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应全面、准确告知当事人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若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或适用在线诉讼。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4.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在线开庭过程中若出现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情况怎么办?

答: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若在线庭审过程中,出现了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需要当事人保存好证据并向法庭提供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八、(四)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内容来源: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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