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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观察之十九丨再融资申报之中介机构审核注意事项初探(下篇)

发布日期:2024/7/30 阅读量:14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摘要:本所在再融资申报之中介机构审核注意事项初探(初篇)、再融资申报之中介机构审核注意事项初探(中篇)基础上,结合北交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相关规定,继续初探中介机构如何核查北交所再融资审核问询中可能重点涉及到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合并报表外的公司)问题、土地问题。

引言:结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定期发布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初探再融资问询中的两项重点问题——对外担保、土地问题,分析监管部门高频关注点,分析未来进行北交所再融资业务时,中介机构核查注意事项以及问询回复思路,以期为中介机构提供参考。

一、再融资问询回复之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问询高频点

被纳入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对外担保即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非因自身债务对外提供的担保,常见的担保事项包括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到期回购等承诺作为履约的增信措施。结合证监会2021年下发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被要求就其累计对外担保较大金额、近两年对外担保数额大幅增长的情况作补充说明。

TCL公司就对外担保事项被主要问询如下:

TCL公司就对外担保事项被主要问询

北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中,中介机构应注意“担保总额”,是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对于实务中担保情形的核查多从对外担保基本情况、担保决策合规性、后续偿债风险、解除担保的具体安排、担保事项对标的资产权属以及本次交易的影响、风险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

2.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中介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被问询事项进行核查,如存在对外担保情形的,应当就相关事项出具核查结论,并请上市公司就核查事项作充分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对于证监会问询关注点进行核查的方式。实务中,中介机构通过核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各期末对外担保明细、对外担保事项的三会文件、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年报、独立董事对外担保独立意见、公司相关制度文件、担保业务相关的重大合同、担保函件及履行担保的相关凭证、最近三年对外担保信息披露文件等文件资料,核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背景情况、对外担保履行程序是否合规、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告与决议内容的一致性、对外担保实际履行情况等相关问题,进而结合核查结果出具核查结论,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关于提供担保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函。

中介机构对于对外担保问题的认定。通过核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所禁止的提供担保情形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结论,如2021年8月TCL公司公告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答复,中介机构就TCL公司提供担保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中介机构就TCL公司提供担保问题作出认定

3. 中介机构对于对外担保的答复方式

就证监会对对外担保问题的问询高频点,中介机构核查后如何答复能够取得证监会的认可,避免再次被问询的赘余工作,这是中介机构价值的直接体现方式。

• 对外担保决策合规性

中介机构论证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具体论证方式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股东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回避程序,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各期定期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外担保事项在履行了审议程序后进行了相关对外公告,对于对外担保风险、控制风险措施等进行了充分披露。

• 对外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北交所继续延用沪深所已有规则及认定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对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披露相关事项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具体论证方式为公司主营业务出售、扩张之需求涉及的交易对方主体成为了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为推动主营业务、联营业务及其子公司业务开展,实现公司生产经营平稳过渡,上市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个别情况下存在上市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的情况;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转让后的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为保障交易顺利完成及存量业务平稳过渡,提供对外担保,同时目标公司对上述业务提供了反担保。

• 对外担保对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中介机构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回复,根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笔数、担保金额、现在状况等论证是否会对公司实质经营产生影响,对外担保事项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申请人是否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如设立担保控制限额,对担保对象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要求交易对方或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对被担保公司运营的稳健性进行论证,评估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风险大小。

二、再融资问询回复之土地问题

1. 土地问题问询高频点

证监会就土地问题按照其项目涉及的情况不同,关注点主要包括几点:土地取得方式问题、土地租赁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问题、拿地进展问题、涉农土地使用合规问题。就具体关注事项来讲,每个板块的关注问题根据板块特殊性不完全一致,本文仅就常见的几项问询事项作初步探究。

根据证监会2021年下发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土地问题问询高频点: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土地问题问询高频点

我国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多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北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关注及披露重点不太一致,如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用途、取得方式、审批流程及登记手续、实际使用计划等;如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手续、出让金缴纳、保障措施等;如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应核查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流转程序、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等并发表意见进行关注,中介机构应从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涉及违规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2.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中介机构核查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的土地问题,核查时应基于谨慎原则就相关事项一一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有必要需要求上市公司就核查事项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对于证监会问询关注点进行核查的方式。实务中,中介机构通过查阅土地租赁合同、土地证照、手续文件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土地证照落实情况及后续办理计划,取得并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立项、环评审批文件,以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就募投项目与当地政府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等方式,综合分析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土地项目的合理性及相关风险。

中介机构对于土地问题的认定。如2021年9月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中介机构就上海电力土地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中介机构就上海电力土地问题作出认定

3. 中介机构对于土地问题的答复方式

• 土地取得方式问题

中介机构论证土地取得方式问题,可以从介绍上市公司土地报批和出让手续、土地是否属于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用地预审以及选址意见书、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立项文件及环评批复等予以核查。同时,对于土地项目问题应要求上市公司如实披露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或请相关主管自然资源及规划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对用地落实风险大小进行论证。

• 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要求发行人应当披露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中介机构论证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应当将关注点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等是否符合规定,同时就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和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划拨用地目录》等规定进行一一论证。如存在违规的,需中介机构审慎发表意见。

• 拿地进展问题

中介机构就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的,发行人应当披露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用地落实的风险,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替代措施及对土地项目实施的影响,进而论证该拟取得土地问题是否存在取得上的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土地项目实施的情形,如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三、结语

北交所上市公司未来再融资审核,对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问题和土地问题必会进行重点关注,上市公及中介机构应当就常见问询予以准备,从而规避担保合规、土地合规问题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隐藏的潜在纠纷与其他风险,以期确保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进而有效保护上市公司背后中小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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