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发布日期:2024/7/17 阅读量:2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民事诉讼中,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或者一审胜诉,二审改判,对该判决结果不满意,还有回旋余地吗?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很多诉讼当事人在对终审判决依旧不满意,希望通过再审程序改判。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


申请再审的条件?



提起再审之前,需先结合案情,客观评估本案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一些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5条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6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7条: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4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如适用本情形,以曾向原审法院提交过《调查取证申请书》为前提,《民事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包括三种:(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其他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材料。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6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9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见,除了原审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案外人在特定条件下也能申请再审。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9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如果被告方未到庭,属于合法缺席判决,不适用此情形。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0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1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2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2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3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再审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7条第1项(新证据)、第3项(主要证据伪造)、第12项(依据法律文书被撤销)、第13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何书写再审申请书?




除了再审申请书,还需提交身份证明、原审生效判决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如有)、授权委托手续(如有),并按照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当事人需向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根据生效判决作出的法院选择再审申请提交的法院。在北京地区,申请再审可现场立案或邮寄立案,北京高院立案庭和各中院立案庭信息如下,如选择邮寄立案,请用中国邮政EMS将申请再审材料邮寄至下述立案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经历一审、二审的案件,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电话:010-85268714

收件人:立案庭(下同)

一审生效,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需向对应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各基层法院对应中级法院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电话:010-58141121

(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法院为海淀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门头沟区、延庆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 10 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电话:010-87553342,87552320

(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法院为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大兴区、房山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电话:010-84774108

(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法院为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


                                                 法院成功受理再审申请,接下来的流程是什么?

将再审申请书发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发表答辩意见,需逐个反驳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据,认为申请人不具备再审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另外,不发表答辩意见不影响再审进展。


再审由哪个法院审理?


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同时,会说明指令哪个法院再审本案,并说明再审期间是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以上”包含中级法院)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206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15条、216条)是再审的另外两种启动方式。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仅能由法院主动启动,不能由当事人建议法院启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有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因此,当再审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时可寻求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救济途径。    

该阶段的申请文书名称为《民事监督申请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基本写法如下: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上述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案由一案,申请人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裁定,已经向xx人民法院申请再审,xx人民法院已经于2023年x月x日作出xx民事判决/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或者至今未作出裁定/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207条第x项的规定,向贵院申请监督。

申请监督请求:申请贵院提请xx人民检察院向xx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和理由:紧密围绕《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13项规定展开论述。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3年9月8日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必然启动再审,检察院依职权抗诉必然启动再审。如果检察院对当事人的抗诉申请作出不予抗诉决定,将成为本案的最终结局,此时当事人已经穷尽所有救济途径,需接受终审判决结果。同时,再审判决、裁定不能再次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依旧不服判息诉,更换案由再次起诉,或针对败诉的部分再次起诉,将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依旧不予受理。



申请检察院抗诉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例如当事人不服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需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向同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指令一中院再审。


再审常见问题汇总

裁定再审后是否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阶段,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裁定再审后,通常中止执行,但有例外。《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案外人能启动再审程序吗?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可申请再审。

再审需要缴纳诉讼费吗?

通常不缴纳,但有两种例外情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二项有效避免了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费,不上诉但提起再审的想法。

再审一定改判吗?

视原判决的错误程度而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5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再审能否上诉?

再审能否上诉,取决于再审按照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