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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煤矿瓦斯防治“十不准”

发布日期:2024/7/17 阅读量:18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月29日法制网新闻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活动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煤矿重大特大瓦斯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项禁止”)。

  “十禁止”明确禁止无证煤矿、证照不全、临时证照等违法生产建设活动。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山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建设和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必须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批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新建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准和在建的类似矿山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和标准,重新组织和审查初步设计,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将依法停止施工。

  禁止应当开展瓦斯抽放的矿山在瓦斯抽放不符合标准的地区开展采矿活动,否则将依法停产整顿;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未达标的突出煤层开展采矿活动;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突出能力评价而组织生产;禁止超限矿井瓦斯作业。瓦斯防控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两次瓦斯超标的,依法停产整顿;一个月内3次燃气超标且未查处的,或者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水平;禁止在安全监控系统未正常运行的矿山进行采矿活动;禁止在采矿工作面无风、微风的情况下作业。煤矿企业必须严格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气流稳定。否则,将依法停产整顿;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 (记者蔡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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