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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分析

发布日期:2024/7/16 阅读量:2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目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基础是否具备

反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原因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国家有比较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个人破产法很容易实施。它成为逃避债务的一种保护方法。因此,我们来讨论两个问题:

首先,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是否阻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个人财产统计不能成为个人破产的障碍。从英国和德国的经验来看,个人财产是否登记并不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条件。英德两国在防止破产中逃债的有效经验主要有三:一是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即要求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如实申报其实际财产;二是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其次,对于破产前几年的逃债行为,如无偿赠与、低价处分财产等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撤销。一旦发现此类情形,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三是对财务申报造假等行为将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制裁。事实上,我国在遗产税征收中也面临着个人财产统计不准确的问题。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参照上述制度,委托专业的财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评估。

其次,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是否阻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人担心:“在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已经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当债务人拥有财产,然后免除其责任,这对债权人来说将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尤其是当债务人存在道德风险时。届时,整个社会将陷入危险,个人全面破产将成立。该体系将对新兴信用体系造成毁灭性打击,并导致社会信用危机。”

应该说,上述担忧不无道理。如果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很可能会出现一些“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诚然,健全的信用体系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市场发展的结果,与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无必然关系。信用体系首先要限制的是银行的过度授信,而个人破产制度则要解决个人过度负债怎么办。信用体系是否完善并不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前提。相反,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同样,我们也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

事实上,个人破产四级区的设立,有利于个人信用的形成和信用体系的完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诚信缺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很多自然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只能申请执行,但执行并不容易。如果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除了基本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财产都将成为破产财产来清偿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就多了一件法律武器,债务人也多了一份法律武器。额外的外观层。限制。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会鼓励债务人珍惜信用。当一个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时,他确实可以得到债务减免的折扣,但他的贷款信用记录会留下极其严重的污点。在美国,这一污点将在7到10年内影响破产者的再融资。因此,大多数消费者时刻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绝不轻易让债务出现,更不要轻易申请破产保护。

此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真的会造成大量“假破产、真逃债”吗?其实,这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误解。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保护债务人,也保护债权人。允许个人破产,绝不是放纵逃债、欺诈,也不是无原则地免除债务偿还责任。相反,只有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调整,才能运用法律的特殊制度规范来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逃债欺诈行为,例如行使撤销权取消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的欺诈行为。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限或损害公正解决的。采取行动,追回财产。一些根据《破产法》可以撤销的行为根据其他法律很难撤销。债务人的豁免并非无条件的。只有没有违法行为的债务人,才能免除依法可以免除的债务。同时,债务人还可以根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不同还款比例,确定破产程序完成后可以免除责任的最低年限。如果破产案件结束时未清偿全部破产债权的10%,则债务人直到破产案件结束后10年才能获得豁免。在解除债务之前,债务人新获得的所有财产仍必须用于清偿债务。

(2)我国目前是否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所需的理论和实践积累

应该承认,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是很充分,学者们在很多问题上还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论。但哪一部法律没有在争议中出台呢?

实践中,早在2002年9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高消费限制令”,责令未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今后不得进入高消费场所,这有点像个人破产。2004年初,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广东省第一个“限制高消费令”。 31名违约人涉及债务近千万元,长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公布了债务​​人名单。浙江绍兴、四川泸州等地法院也采取了类似措施。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人破产法制定和实施的预演,也展现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需求。

(3)农村是否具备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

有人认为,我国农村缺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经济和制度基础。首先,土地不属于农民,不能列为破产财产。 x/,3v 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如果他们的房屋、生产工具、生活用品也被列为免税财产,那么大多数农民已经“资不抵债”,大部分债务仍然是未偿债务。这与不破产是不同的。没有什么不同。同时,对农民适用个人破产,也会给农民融资带来困难。其次,农民个人破产过程中,其房屋可能要被拍卖,这与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存在冲突。

个人破产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制度,而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市场发展相当落后。但如果以此为理由,就没有必要出台大量已经实施的市场经济法律。而事实上,这些年来,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

农民确实可能“穷破产”;但也确实有大量农民负债较小,往往不需要破产。个人破产不是强制性制度,它需要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选择。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认为破产与非破产没有区别,可以不选择适用个人破产制度。这其中有什么矛盾呢?事实上,个人破产对农民来说是好事。在农村,因病致贫的人很多。他们负债累累,根本没有脱贫、发展的可能。对这些人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农民房屋的拍卖,这会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限制相冲突。这是一个非常现实又棘手的问题。但换个角度看,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个问题不也依然存在吗?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会在多大程度上加剧这一矛盾?我认为这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农民个人破产的案例很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民个人破产的情况很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农民的房屋是他们的基本生活资料,是自由财产,不能拍卖。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农村房屋流转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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