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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一般贿赂和调解贿赂
案例1,
张某是某城市的税务局长,因为李某工作的公司涉嫌逃税,而且金额很大。审计人员获得线索后,向市局报告并严肃处理。李某以为自己和导演有关系,就去找导演张某,给他汇了50万元。张某提出后,税务检查组一般都会从宽处理。
案例2,
赵某是某市某税务局局长。在对辖区崔某公司逃税行为进行调查后,他做出了处罚决定。崔某找到市税务局黄科长说明情况,并给黄某汇去10万元现金。随后,黄多次联系下属分公司主任赵某协调此事。随后,赵某考虑到上下级关系,撤销了对崔某公司队的税收处罚决定。
一般贿赂和调解贿赂的法律定义
一般贿赂和调解贿赂是贿赂犯罪的两种类型。我国第385条、第388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一般贿赂行为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斡旋和收受贿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权力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公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财产或从客户处接收财产。实践中,由于两者的认定方式不同,法庭所援引的刑法条文也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区分两者:
首先,从权力行使的角度来看,受贿一般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相关行为。斡旋和贿赂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权力或地位所创造的便利条件”来开展相关行动。关于如何区分上述两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次,从获得利益的角度来看,行贿罪一般要求委托人获得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调解和贿赂仅限于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在实践中,贿赂一般表现为权力和金钱的直接交易,而不需要依赖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官方行为。斡旋和收受贿赂需要借助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官方行为来实现权钱交易。但这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实质性标准。本案中,A、B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公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但分别被归类为一般贿赂和调解贿赂。
结合上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均是为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从行使职权的角度来区分。
案例1中,张某是税务局局长,其向税务稽查组组长暗示的行为属于《纪要》“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下属的权力,因此,X的行为属于一般行贿罪。
案例2中,黄某以市税务局局长身份,配合下属税务局局长赵某,对崔某公司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属于“利用职权”的范畴。 《纪要》中规定的“所产生的影响力和一定的工作关系”应视为“利用其职权和地位所创造的便利”。因此,黄某的行为属于斡旋、收受贿赂。
以上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整理的如何区分一般贿赂与调解贿赂的常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律师咨询,请联系并关注我们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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