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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盼律师:赠品是商品吗?赠品涉及的问题都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7/1 阅读量:31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赠品质量有问题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商家的赠品也是商品,赠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当然不能免,商家承担侵权责任是对于商家诚信的矫正,是对市场经济的法制保障,是对社会和谐的有力维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赠品也是商品,商家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赠品,同时要保证赠品的质量。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因此,对于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二、赠品致人身伤害应当依法获赔


2017年2月5日,曲女士在超市购物超过一定金额,超市给曲女士一份价值近百元的洗面奶作为赠品。没料到曲女士在使用赠品后却出现了面部严重过敏现象。医院诊断后确定由赠品导致,治疗产生645元医疗费,曲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商家认为由于赠品是白送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拒绝赔付消费者。曲女士将此事投诉到黑龙江牡丹江消保委。

牡丹江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后了解到:该超市在消费者购物满500元之后,都会向消费者赠送洗面奶和护肤霜两瓶。但超市提供不出洗面奶等赠品的来源渠道。因此,工作人员认定商家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对商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同意赔偿曲女士治疗的全部费用645元,并且立即停止对该商品的对外赠送。

《黑龙江省消保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励或赠予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对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承担修理、更换以及造成损害的赔偿等责任。“经营者在做活动或者促销的时候,对提供给消费者的赠品也要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并不能因为是赠与而免除。

三、赠品的身价是0元还是商品本身的价值?

“我6月10日在一家电商平台买了3瓶酱油,当时的价格是21.9元/瓶,但是6月17日晚上,我发现这款酱油的价格降为17.52元/瓶,每瓶降了4.38元。由于在保价期限内,按理说平台应退我13.14元,可平台却不予保价。” 北京朝阳区消费者楚女士反映,“后来咨询平台客服人员才得知,因为我的订单里有个15元的赠品,在保价的时候,赠品也算钱,因此总体算下来,我买的酱油并未降价,但我觉得这个很不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述情况商家在促销过程中,直到消费者提出保价诉求之前,未以合理方式告知或提示消费者赠品的身价包含在保价规则中,却利用“最终解释权”把赠品算入了“主交易标的商品”的价款中,减轻了商家的保价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获取全额价差补偿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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