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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孕期被开除……
职场人遇到这样的情况,
可谓是悲催至极。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女子胡某入职湖南某设备公司,任职高级交易顾问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设备公司通过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务,并按月支付了劳动报酬。
2020年4月8日,经医院检查,胡某已怀孕12周,某设备公司亦知晓怀孕的事实。4月27日,该公司解除了与胡某之间的用工关系。
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于2020年10月裁决公司支付胡某赔偿金3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30310.34元。胡某和某设备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设备公司辩称,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
另查明:依据双方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法院统计胡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正常发放工资平均计算为8918.58元。
裁判结果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设备公司虽主张胡某在职期间做假单,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但是所提交的证据仅为系统截图,未提交相应的成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内部系统可由公司后台操作,另公司在解除与胡某的用工关系时,并未就开除原因作出说明。故法院认定某设备公司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显然缺乏合理性,且胡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在孕期,某设备公司亦知晓胡某尚在孕期的事实,故某设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计算为26755.74元(8918.58元/元×1.5个月×2倍)。
此外,胡某于2019年3月11日入职,某设备公司未与胡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自2019年4月12日起支付胡某二倍工资至2020年3月10日止。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劳动者实发工资予以支付,因双方所提交的部分工资支付记录不全,无法确定该期间公司实际支付胡某工资数额,故法院按照胡某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予以计算,其差额为98104.38元(8918.58元/月×11个月)。
综上,法院判决某设备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104.3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755.74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判令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系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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