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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政策下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之路

发布日期:2024/6/4 阅读量:31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香港联交所于2017年6月刊发的《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的基础上,于2018年2月23日正式刊发《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文件》(“咨询文件”),拟拓宽现行的上市制度,以吸引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赴港上市,包括允许尚未有收益或盈利的生物科技创新公司赴港上市,香港联交所建议在《主板上市规则》新增生物科技章节(第18A章)。
 
而紧随其后,2018年2月28日,多家媒体援引券商人士的消息称,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对相关券商作出指导,包括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在内的4个行业中,如果有“独角兽”的企业客户,立即向发行部报告,符合相关规定者可以实行即报即审,不用排队,两三个月就能审完。消息不仅称此类企业盈利要求上可以放宽,还指出即便有VIE结构也可以先申报再拆除,VIE结构不会成为即报即审的障碍。上述四大领域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中国证监会对四大新经济领域的企业实行特殊审核政策,让这些企业快速进入资本市场,符合国家战略。
 
对于新经济公司之一的生物科技公司而言,面临着港股和A股重大政策红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物科技公司的港股上市条件,也将解决A股上市的排队问题,即审即报,加快上市进程。在对港股和A股关于新经济政策进行深入了解的前提下,并在相关政策落地后,生物科技公司应尽快作出适合自己的上市选择。
 
一、 生物科技公司在港股新经济政策下的上市要求
 
香港联交所对生物科技公司的定义是在生物科技领域主要从事产品、流程或技术的科技研发、应用或商业化发展的公司,香港联交所目前仅计划接纳上述定义范围之内的生物科技公司。
 
除了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八章关于上市资格(财务资格测试除外)的一般规定外,根据生物科技章节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应满足生物科技章节的如下具体规定:
 
(一) 核心产品的要求
 
1.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至少有一只核心产品已经通过概念阶段
此处的核心产品,包括药剂(小分子药物)产品、生物制剂产品、医疗器材(包括诊断器材)、其他生物科技产品,前述核心产品所处阶段具体如下:
 
 
2.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必须持有其核心产品的专利
香港联交所规定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拥有核心产品的长期专利、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及╱或知识产权。
 
3.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的核心产品必须满足对研发期的最低要求
香港联交所规定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在其上市前至少12个月内从事其核心产品的研发工作。
 
4.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必须专注开发其核心产品
香港联交所规定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以研发为主,专注开发其核心产品。
 
5. 若干类别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应至少有一种正在开发的潜在产品
如果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从事药剂(小分子药物)产品或生物制剂产品的研发,香港联交所要求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人有多个潜在产品。
 
(二) 预期市值的最低要求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不得少于15亿港元。
 
(三) 业绩记录的要求
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人必须在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因此,生物科技公司需注意其管理层及业务结构的稳定性。
 
(四) 投资者的要求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日期前至少六个月应曾有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进行相当数额的投资(不只是象征式投资),且至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仍未撤回投资,此要求旨在证明申请人的研发及其产品有相当程度的市场认可。
 
基于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可能并未有收入及需要有最少一名资深投资者的规定,香港联交所建议在判定公司是否满足上市要求时,基石投资者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份不会计算入最少公众持股量之内,这将有助减低预先安排的交易对询价流程的影响,亦有助于确保这些公司IPO定价过程尽量以市场为主导。
 
(五) 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
香港联交所规定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上市集资主要用于研发用途,以将某些核心产品推向市场作商业用途。
 
(六) 营运资金的要求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申请人必须达到香港联交所设定的较高营运资金要求(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即足够支付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这些开支应主要包括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包括生产成本)。
 
(七) 上市文件额外披露的要求
为了确保投资者完全知悉相关的业务和研发风险,生物科技公司亦须要在上市文件中作出额外披露,包括:作出额外的风险披露; 披露其产品的开发阶段及潜在市场; 披露研发开支明细; 披露获授及申请中的专利;以及披露管理人员在研发方面的经验。
 
二、 生物科技公司境外上市之路
 
1. 境外上市地点的选择
境外上市的地点有很多包括美国、香港、英国等地,但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选择美国或香港上市的居多,通常情况下境外市场对拟上市企业的财务指标如利润、估值/收入及现金流等都有明确的要求。
 
在香港新经济政策即《生物科技章节》项下的新上市规则预计最快将于2018年4月下旬实施的前提下,对于符合新上市规则要求且收入没有或者甚少的生物科技公司若选择境外上市,可以考虑香港上市。
 
2. 境外上市模式的选择
境内生物科技公司境外上市的基本模式包括H股和红筹两种,另外,红筹模式又包括股权控制关系的红筹上市架构和涉及到对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的产业而采用的VIE结构。
 
H股模式下,上市主体为境内注册的公司法人,需经中国证监会的境外上市审核。红筹模式下,上市主体为境外注册的公司,境内实际从事业务的运营主体通过重组转为境外上市公司间接持有或控制的下属企业。红筹模式上市过程中,一般虽无需境内中国证监会的境外上市审核,但需完成红筹架构的搭建工作,且红筹架构的搭建尤为关键,要避免涉及中国商务部的审批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H股模式下,上市过程中一般不会涉及红筹架构搭建及其特别关注的事项,因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上市的进程;同时,H股模式上市后,未来在符合A股上市条件后还可以择机直接申请A股上市,变为H+A公司。但是,目前H股上市主体的境内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依然无法在上市后转为H股股票并在香港市场交易,境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则经个案申请而有可能获得流通。尽管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证券市场最后一个交易日宣布启动H股上市公司全流通试点,但鉴于试点名额只有三家且何时能结束试点尚不明确,因此,何时能真正实行H股全流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与H股相比较,红筹模式中上市后所有股东所持股票可以按照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则流通交易。
 
而且,拟上市企业业务及运营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亦是中国证监会H股审核的重点,由于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领域一直属于外商禁止投资的领域,涉及到该类业务的生物科技企业获得H股上市的批准非常困难。
 
因此,对于拟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对外商投资禁止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领域,在选择上市模式时,选择通过H股模式和搭建股权控制关系红筹上市架构存在实质性障碍,可以寻求VIE结构上市模式,但同时需要符合香港联交所关于使用合约安排的上市指引的系列要求。
 
3. 红筹架构搭建通常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
搭建境外上市红筹架构中,需要符合境内外投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出台并于2009年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十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俗称“红筹指引”)、《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俗称“37号文”),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外管部门等。
 
根据前述法规的规定,为搭建红筹架构,顺利完成境外上市,需要合理规避商务部依据“十号令”进行的关联并购审批、避开“红筹指引”的限制以及办理“37号文”项下的外汇登记等等,而涉及到对外商投资限制、禁止的领域,需要搭建VIE结构,还得符合联交所关于使用合约安排的上市指引的系列要求。搭建红筹架构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和资金筹措。
 
三、 生物科技公司境内A股上市之路
 
尽管,已有消息传出,证监会发行部将对包括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这四大新经济领域的拟上市企业中,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独角兽”企业,放宽审批时间和盈利标准,走“即报即审”的特殊通道,但是,我们尚未见到公开的正式文件,而且沪深交易所主板(含中小板)上市规则和条件包括核心财务要求仍然没有改变,即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该等财务要求对于创新型公司的上市门槛比美股和港股要高很多,而且审核部门审核时掌握的标准又远远高于上述法定标准,由此,高的上市门槛不得不将正处于快速发展中且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创新型公司拒之于A股大门之外。
 
固有的境内A股上市规则不应成为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的障碍,在争夺创新型企业上市资源的竞赛中,美国资本市场早已遥遥领先,而痛失阿里巴巴的香港联交所为进一步适应新经济企业上市,上市规则的修改也正加快进行中,新上市规则预计最快将于2018年4月下旬实施。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公开表示,证监会和交易所正在抓紧推进对新经济“独角兽”企业在境内市场发行上市提供条件,做试点和准备工作,深交所层面的规则准备已经基本完成。若沪深交易所还不尽快出台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只能导致众多创新企业赴港或美国上市,最终损失的只能是境内A股资本市场。
 
综上,港股和A股为争夺优质的创新型企业并将其留住,都各自出重拳、放大招,对于生物科技企业来说,一边是新经济政策即将落地实施的香港资本市场,一边是 “四新”独角兽企业IPO即审即报内部最新消息尚未明确落地实施日期的境内A股资本市场,显然港股新经济政策落地的时间日程较为明确,如果单从上市进程的角度来看,生物科技公司待新上市规则落地后赴港上市无疑是比较不错的选择,但从估值角度,境内A股无疑是中概股和高科技公司回归最为看重的因素。为了能将有着巨大增长潜力且符合国家战略的生物科技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留在境内A股市场,希望尽快修订境内A股的上市规则、出台可转换股票存托凭证(CDR)模式并给予公开政策落地实施的明确的时间表,为生物科技企业等创新型企业上市、回归A股之路提供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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