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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移民搬迁补偿费用;搬迁补偿费依据什么来补偿的

发布日期:2024/3/11 阅读量:41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1、什么是移民搬迁

  所谓的“移民搬迁”,只是一个概念。有的公共信息平台会把“移民搬迁”等同于“扶贫移民搬迁”,其实,不够准确。

  《汉语词典》里关于“移民”,是这么解释的:人口居住地在国家和地区之间永久和半永久的迁移。而关于“搬迁”,我们知道,但凡涉及征地拆迁,都会有“搬迁”行为产生,只是搬迁的距离远近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种结论,所谓“移民搬迁”就是指被迁移人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去居住,这两个地区在地理位置和行政管辖上有区别,这样的搬迁活动,我们称之为“移民搬迁”。

  而根据移民的原因不同,我们又会继续把“移民搬迁”细化为:“扶贫移民”、“避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等等。

  2016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里,把“扶贫移民”、“避灾移民”、“生态移民”统一归入了“易地扶贫规划”。

  由于“易地扶贫规划”在“移民搬迁”中占了较大比重,且规划所涉及地域基本为贫困农村,因此,我们以下关于“移民搬迁”的探讨,也将以农村移民搬迁为前提。

搬迁补偿费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02、新《土地管理法》对“移民搬迁”适用么?

  土地制度是任何社会的制度根基,《土地管理法》则是目前土地制度中的最高法。但凡涉及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都要受到《土地管理法》的约束。

  而对于土地的征收,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专门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由以上,可知:“扶贫移民”、“避灾移民”、“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均在其征收许可范围内。换言之,以上“移民搬迁”中的征收活动也须受新《土地管理法》约束。

  不过,其中也有例外。

  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依据以上条款,国务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作出了专门规定。然而,虽然如此,该条例第一条依然明确写明: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另外,针对一些大型项目,国务院或其相关部委还会制定一些法规或规章,例如《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等。

农村移民搬迁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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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移民搬迁”中会涉及“移民们”哪些切身利益?

  作为农民,土地、房屋是他们生活、生产的主要依靠和资源,异地搬迁,重新生活,如何做到保障农民们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重新就业、创造就业,脱贫致富,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而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农民的土地及房屋征收问题。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我们可知,征收过程中,移民们会涉及到的主要利益有:

  土地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他安置居住及就业问题。

  04、新《土地管理法》中哪些变化和“移民们”息息相关?

  新《土地管理法》第一次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写进了第四十八条规定里,并同样在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里写明: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还是在第四十八条第五款里,明确写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另外,在征地程序上,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把原有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规定了: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同时,明确了:

  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最后,给“移民们”几点建议

  1、“移民搬迁”并违法外之地,依然要受《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约束;

  2、多了解、多咨询,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3、相信国家,“移民搬迁”的主旨一定是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
 

撰稿:马佳斌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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