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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要
本期简讯内容主要聚焦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要闻,以下是本期内容:
一、法规速递
1.全国人大发布《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3.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4.北京市医保局、人社局发布《关于将16项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二、热点事件
1.男子PUA女友致死案一审宣判。
2.上海高院发布2022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3.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执行完毕。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三、案例分享
广州案例第167期:夫妻离婚分割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丈夫欠债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将有价值的财产全部留给妻子,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法规速递
1.全国人大发布《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
2023年6月28日,中国人大网发布《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下称《草案》)并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
《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明确九项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草案》列举了五类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侮辱国歌、国旗、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歌、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来源:.npc.gov/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8c8adb80188fab286317569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202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五条,明确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的,或规定具体含义的理解存在重大争议的等五类情形下,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请示应当按照审级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后对办理请示答复编定案号,类型代字为“法复”,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来源:s.court.gov/zixun/xiangqing/402522.html
3.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2023年6月5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下称《指引》),系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程序指引。
《指引》明确了重整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债务人申报信息依法公开、债务人重整调查报告制作、债务清偿计划评估、重整计划执行监督等。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提出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措施。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明确设立债务人日常专门收支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收支。债务人出现申报信息不实、不能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清偿债务、不配合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工作等情况,法院可裁定终结重整程序。若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法院可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来源:smp.weixin.qq/s/yv3dozdp4u7PBpt2FP5rHQ
4.北京市医保局、人社局发布《关于将16项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将16项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为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将促排卵检查、胚胎单基因病诊断、宫腔内人工授精术、胚胎移植术、体外受精胚胎培养、冷冻胚胎复苏等16项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医保甲类纳入门诊报销,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ybj.beijing.gov/zwgk/2020_zcwj/202306/t20230615_3135215.html
二、热点事件
1.男子PUA女友致死案一审宣判。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某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某与被害人陈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共同居住,并互见家长。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在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在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某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与牟某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某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法院认为:牟某与被害人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某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smp.weixin.qq/s/MHRVYMnwK__JF9pWnofzLg
2.上海高院发布2022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2023年6月7日,上海高院官微公布2022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居住权保障、未成年人游玩密室逃脱受伤、意定监护、遗产管理、隔代探望权纠纷等问题处理。在老年人居住权保障案中,独居老人潘某曾委托亲姐姐将其名下房屋出售后置换新房,后潘某的外甥女小汪(潘某姐姐的女儿)向法院起诉,要其限期搬离房屋,潘某才得知房屋竟登记在小汪一人名下。后潘某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其系房屋产权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经过三次买卖,价格不同、款项复杂,仅能查明潘某有部分出资,无法支持潘某的诉求。后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房屋归小汪所有,潘某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来源:smp.weixin.qq/s/V4-mwYVvSqOXHLmrgKIvSw
3.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执行完毕。
2023年6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裁定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执行完毕,依法免除债务人梁某未清偿债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21年3月10日,梁某因创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其债务总额约75万元,自身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每月有固定收入。2021年7月,梁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成为国内首宗个人破产案。梁某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了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如果不能按计划执行,债权人有权向其追索未偿还的所有借款本息。2023年4月中旬,梁某通过努力偿还了全部本金,后其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获得了法院批准。
来源:rmfyb.chinacourt/paper/html/2023-06/22/content_229613.htm?div=-1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包括4起刑事案件、3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案件以及3起离婚纠纷案。本批典型案例明确: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等。
来源:s.court.gov/zixun/xiangqing/403572.html
三、案例分享
广州案例第167期:夫妻离婚分割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一)基本案情
陈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2020年7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归女方林某抚养,婚后出资购买的A、B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C房屋所有权归男方陈某所有,公司的股份归林某所有。而C房屋已于2019年5月29日被陈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担保200万元借款,且正处在拍卖状态。
陈某曾于2020年5月向黄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黄某向陈某出借90万元。因陈某一直未还钱,黄某于2021年4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经查发现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陈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A、B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二)法院判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陈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A、B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释法
本案中,在丈夫对外负债之后,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分割明显倾向女方。虽然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林某抚养,但同时也约定,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男女双方需共同承担女儿大学的学费直至毕业为止,故陈某并未因较少分得婚后房产而减少承担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支出的义务。此外,其女儿在二人离婚时仅差2个月就年满18周岁,陈某应负担的法定抚养费用并不多,故在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林某并不具有应该多分的合理事由。
在此情况下,男方陈某少分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smp.weixin.qq/s/niWhwkRpcGGe-VZcUzrY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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