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属于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目前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如何处罚呢?
一、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构成什么罪名?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一)“组织他人卖淫”
根据司法解释,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二)“强迫他人卖淫”
主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二、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组织卖淫罪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在强迫卖淫罪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总结: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