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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 14岁的王湘是营山县玲珑乡完全小学校初一(二)班住宿制学生。
2008年5月5日晚,一直睡在铁床下铺的王湘与同学调换床位,睡到了上铺。
次日凌晨2时许,熟睡中的王湘从1.6米高、没有防护栏杆的上铺翻滚跌落,头部着地,受伤昏迷长达近4个小时,天亮后才被同学发现。
王湘被紧急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左侧周围性面瘫。
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2009年2月,王湘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
庭审中,当事双方对“王湘没有在学校安排的下铺睡觉、其在没有护栏的上铺睡觉系私自所为”这一事实均没有异议。
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住宿时,被告玲珑乡完全小学校应当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学校提供的铁床没有安装护栏,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而导致原告王湘从床上滚落并摔伤,被告因此应该对王湘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同时,原告王湘对于在没有护栏的上铺睡觉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识,况且其没有在学校安排的床位上睡觉,而是私自换到上铺,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该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住宿期间,学校应当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学校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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