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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违法乱纪行为是个人隐私吗?

发布日期:2023/1/20 阅读量:14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拍摄到周某某在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非周某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经黄岩区委组织部安排,周某某目前已经调至黄岩区另外一局担任副局长。当地警方说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于是对池某作出上述处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的行为明显是违背了纪律处分条例的。当被问及既已查实周某某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何不对其进行处分时,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解释,因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这种解释未免是牵强附会,党纪有这样的解释吗?党员干部的腐败大多是从不正当男女性关系开始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更应该从严处理。当地纪委以局长通奸没有导致他人离婚就认定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为托词没有处分周某,这是为违纪者开脱,是包庇违纪者,是官官相护,是变相践踏党纪。  隐私是公民合法的个人生活行为,不合法的够不成隐私,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更不是个人隐私。如果公安局长和他的法定妻子在一起被偷拍了,那么,拍摄者就叫侵犯隐私。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周某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违反了党纪,民警池某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六章“党的干部”(五)项规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党章》讲得明明白白,党员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如此说来,池某的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监督。当地公安局将举报人行政拘留,是在滥用公权力,是公安机关当权者官官相护,打击举报人,这是明显司法腐败,上级机关必须追究查处。          还有令人费解的是,举报者向纪委举报,为何被被举报者知道了,纪委为何对举报人没有实行保护?难道是纪委向警方通风报信,难不成接受举报的办案人员违反了纪委的相关纪律向被举报者透露了风声。那么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损害了纪委公正形象,必须查处。 身正不怕影子斜。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不能怕人民群众对我们批评监督,还是要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建立健全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体系。这个体系,一靠民主,要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群众能够有效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二靠法制,完善法律和政务公开等制约、监督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用制度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运行。这样,中国腐败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当然,人民群众的监督越多越严,我们的官员违法乱纪就会越来越少。官员不受监督、滥用职权,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官不聊生与民不聊生是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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