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邵阳知名律师网
-
EMAILtieqiaolawyer@163.com
-
CALL US
-
WEIXIN18907390038
传统艺术数字化结合NFT在国内掀起了热潮,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笔者结合近期处理的实务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其中所涉法律问题做分享如下,供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数字藏品爱好者参考。 一、实物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及权益的载体为作品本身。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所谓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美术作品在完成创作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 上述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均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中,「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利用作品获取利益的各种权能,包括十二项具体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这种区分的重要原因在于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两者在权利具体内容、保护期限、是否可以转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人身权通常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且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利用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自然人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有期限限制,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即,实物美术作品的作者在完成作品创作后即获得著作权。 二、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的法律实质 通常情况下,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NFT的过程如下: 第一,对实物美术作品进行数字化采集,即通过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超高精度摄影与图像处理技术等),制作实物美术作品的数字化身、数字孪生,其本质是实物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图片”。 第二,通过哈希算法将上述实物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转换为特定哈希值,并将哈希值等相关信息采用区块链技术在链上进行记录,完成NFT的铸造工作,并开展销售行为。 从NFT铸造的过程来看: 首先,存在对实物美术作品的“复制行为”。 参照《著作权法》立法相关释义,所谓复制权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简单地讲,复制权就是将作品制成有形的复制品的权利。显而易见的是NFT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有形的复制品。 有人结合学理上的讨论,认为复制行为的构成要素大致包括: a.复制行为说的复制件应该能够基本呈现原件所能反映的内容; b.复制件所能呈现的原件的内容与新增表达内容能有效区别开来; c.复制件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此外,《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于复制权也有定义,即“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的复制”,复制应当不限于狭义的平面复制。 实物美术作品从有体物到以数字化形式呈现,是物质形态到数字形态的转化,包含了复制行为。 其次,实物美术作品的NFT化是否涉及发行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定义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参考立法资料,发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a.作为提供对象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原则上要求必须是物理上的有形物。 b.提供的方式明确限于“出售或赠与”,即向不特定公众转移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物理载体所有权。出租与出借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发行范畴。 c.发行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公众,即只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出售或者赠予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行为,才构成发行。 立法的本意要求发行原则上限于物理上的有形物,NFT显然并不满足这一要求,这一要求也使得发行权区别于信息网络传播、表演、播放等行为。 最后,NFT的铸造与销售,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从立法沿革上来看,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时对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时延续了这一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直接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第八条规定,在不损害《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上述定义并未明确何为“信息网络”。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20年进行了修正,但信息网络的定义未改变)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NFT铸造并销售的过程,涉及到在信息网络的传播,应在上述之列。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该种区分的原因在于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点。 建立在上述区分基础之上,产生了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对应作品提供行为,而间接侵权责任对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数字藏品发行平台应尤需注意)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将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属于内容提供行为,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审理的NFT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认为:铸造NFT中复制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所以复制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单独予以评价,所以通过数字藏品平台交易NFT的行为侵害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实物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 实践中,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联合合作方铸造并发行NFT的时候,有一类情况是与实物美术作品的持有人建立合作,获取所谓的「授权」或者「许可」铸造并发行NFT,但这其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即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是分离的。 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是一个概念。美术等作品的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其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作品的所有权则是美术等作品得以存在的物理载体,其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即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形态。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的例外情况。即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这是因为,给美术作品的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并不会损害作者权益,且有利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当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一般说来,展览权也是对美术作品才有重要意义。 鉴于上述,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与实物美术作品持有人(非原作者)建立合作联合发行数字藏品时,应当尤为注意所有人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财产权,否则将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 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实物美术作品为基础铸造并销售NFT时,应当依法取得实物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事实上,之于NFT而言,除了所有权与著作权(可能也包含其他知识产权)分离之外,还存在原版实物作品与数字复制品的分离以及底层作品和NFT的分离。对于NFT的投资者、收藏者而言,购买NFT并不会让购买人成为NFT可能代表或指向的任何特定媒体文件的所有者。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论述。 四、以实物美术品为基础铸造NFT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著作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调整,但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将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需要强调的是,此“营利”并非“盈利”,构成此罪并不要求该等侵权行为有实际获利或取得收入。 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前述第(一)、(五)项。 第三,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根据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7年4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违法所得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标准5倍以上的,即达到3-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从目前国内主流数字藏品平台销售情况来看,单从金额上判断,绝大多数是能够达到以上标准的。 因此,无论是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还是美术作品持有人而言,构建著作权刑事合规体系,做好著作权授权的严格审查等工作,都是尤为重要的。 关联阅读:策略研究|NFT数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第一案”的法律启示 策略元宇宙项目组 策略元宇宙项目组,是市场上较早为元宇宙、区块链行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团队长期专注于元宇宙、区块链行业法律问题研究及实务,为众多行业内知名客户提供元宇宙、区块链、数字藏品(NFT)、虚拟数字人、加密资产、链游等多元化、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NFT合规发行、NFT交易平台合规、虚拟数字人合规、刑事合规、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法律服务。 策略元宇宙项目组对于涉及元宇宙、区块链等互联网、新兴技术企业的业务具有专长。他们深谙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新经济、新金融、新科技领域的法律问题有很深的研究。除了法律基础知识之外,项目组成员还有着敏锐的商业思维和体系架构能力,利用“专业+行业”思维,为客户的合规经营保驾护航。 律师简介 庞理鹏 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合伙人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 调解员 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 中国广告协会数字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策略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 郭亚涛 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发起人 调解员 中国广告协会数字元宇宙工作委员会法务小组负责人 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热点: 邵阳律师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邵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邵阳律师协会 邵阳律师在线咨询 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 邵阳律师免费咨询 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排名前十 湘律知识网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最厉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最有名离婚律师 邵阳顶级交通事故律师
“ 山羊智能 ”十年专注助力律师线上营销、办公质量和效率,一心服务律师竟然常忘记毛遂自荐!
认识“ 山羊智能 ”才发现低成本网上营销、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秘密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