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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勤建工法律信息速递专栏 | (2022年11月7日)

发布日期:2025/3/15 阅读量:1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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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濠洋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建设工程法律信息动态》关注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监管政策及行业热点动态,由钟濠洋律师团队摘录汇编。本期内容包括:



一、行业监管政策 

·国办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两部门印发通知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统一延至明年12月3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国办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发布时间:2022-10-31

来源:中国建设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对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即接即办,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防范发生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住本地和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岗位,在重点项目建设中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规模,帮助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


原文链接:

s.mohurd.gov/xinwen/gzdt/202210/20221031_768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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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两部门印发通知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2-11-1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通知明确,试点工作自2022年10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围绕四方面内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既有社区可结合实际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和形式,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齐短板。统筹若干个完整社区构建活力街区,配建中小学、养老院、社区医院等设施。打造宜居生活环境。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等工作,加强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集中供热地区)、安防、停车及充电、慢行系统、无障碍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改造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完善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供给稳定。通知还提出推进智能化服务,健全社区治理机制。


原文链接:

s.mohurd.gov/xinwen/gzdt/202211/20221101_768636.html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统一延至明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2-11-4

来源:中国建设报 


根据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通知指出,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通知提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原文链接:

s.mohurd.gov/xinwen/gzdt/202211/20221104_768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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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

来源:住建部 


《通知》提出简化申报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部将通过比对社会保险信息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原文链接:

s.mohurd.gov/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11/20221102_768673.html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4

来源:住建部 


自2022年12月15日起,在河北、吉林、广东、四川、广西、西藏、天津、重庆等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各地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17-2022),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


原文链接:

s.mohurd.gov/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11/20221104_768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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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

来源:住建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13953171898@126。2.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邮政编码:25003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

s.mohurd.gov/gongkai/fdzdgknr/zqyj/202211/20221102_768663.html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

来源:住建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346886402@qq。2.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政编码:43006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

s.mohurd.gov/gongkai/fdzdgknr/zqyj/202211/20221102_768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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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4

来源:住建部


为统一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我部组织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进行了修订,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将名称变更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原文链接:

s.mohurd.gov/gongkai/fdzdgknr/zqyj/202211/20221104_768725.html



小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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