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辽宁省制定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3/10 阅读量:1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以规范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我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探索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制度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辽宁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每年至少对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办法》要求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单监管对象三类,实行动态管理。我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按照“谁发放排污许可证谁监管”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市、区)、乡(街道)”,逐步完善本土化。管理比例。

  《办法》严格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出固定污染源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组织推进“三监管联动”工作协调监督、监测、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实施报告检查、固定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组织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技术支撑。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执法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省生态环境部门协调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局等机构应当以固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主要依据,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 。以排污许可证发证后监管制度为基础,建设全省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综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应当依托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现场监测移动终端开展监管工作。 。

  在监管内容上,根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依据许可证进行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同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要求,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包括自行监测和实施监督检查) ;对一般监管和简单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三至五年内全覆盖。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