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洪救灾法律问答30题(第一期)
致司法行政队伍的倡议书
——房山区司法局
7月29日起,北京市持续遭遇强降雨天气,降雨总量之多、持续时间之长历史罕见。房山区受暴雨影响,部分地区严重内涝,山区道路、电力、通讯中断。房山区司法局党组现发出倡议,号召全体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法律工作者携手同心、众志成城,用实际行动和担当奉献,让大美房山再焕新颜!
其中,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者优势作用。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等行业法律服务者要落实多元解纷、法律服务热线、村(居)法律顾问等职能作用,认真梳理救灾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跟进相关调解、法律援助和公证等服务,立足本职做实群众工作,踊跃开展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活动,主动服务,体现作为。
抗洪救灾法律问答30题
1.遇到溺水儿童进行施救造成损伤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行为,一般是指在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以抵御危机、承担风险或者降低损失为目的,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他人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比如救助溺水儿童、路人对交通事故的伤者进行施救等。
2.抢险救灾可以临时征用居民的房屋吗?
答:《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具有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答:不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撒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买受人未按约定接收房屋的,房屋浸水损失如何承担?
答:在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书面交房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浸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买受人承担。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毀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因抢险救灾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民事主体间订立合同有什么不同吗?
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即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7.在抢险救灾中受伤算工伤吗?
答:劳动者在抢险救灾中受伤,如果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算工伤;如果是为维护个人利益而受伤的,则一般不算工伤。对于工伤的劳动者,单位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为其申报工伤。
8.为什么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答:《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局部地区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和强暴雨、强台风等极端灾害天气明显增多。多发的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等工作。
9.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否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
答: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生命免受损害,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损失,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自身职责,也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这也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
10.防汛期被征调的物资该如何归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11.如何保护防洪设施和资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2.因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自然灾害没有加害人,没有责任主体,不产生赔偿问题。像台风、暴雨、地震之类的灾害,更属于非人为的不可抗力。由此带来的人员和财产受损没有赔偿问题,但政府方面会实施救援,社会各界会施以援手,这属于救济而非赔偿。
13.洪灾期间,酒店提高价格是否合法?
答:洪灾期间,供需失衡,住酒店的顾客较多,有的酒店借机提高价格,比平时高3-5倍。这类借机涨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依法无效,而且直接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4.捐助人的捐款捐物如何受法律保障?
答:《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因此,捐助人对于自己所捐献的钱款物资有权要求捐助法人对使用情况作出答复,并对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出改进意见。如果捐助法人为了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规定作出相关物资的使用决定,捐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决定撤销并追回物资。
15.洪涝灾害过程中,物业公司为小区排水打开窨井盖,业主行走时未注意踩空而摔伤,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洪涝灾害过程中,物业公司为排水打开窨井盖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提示业主。因物业打开窨井盖而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造成业主受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因洪涝灾害造成小区外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塌陷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物业公司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提示,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进行维修,如因物业怠于履行上述安全防范义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洪灾为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最终责任划分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可抗力的免责。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 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7.小区围墙因洪涝灾害倾倒造成行人受伤或车辆受损,责任如何承担?
答:小区围墙倾倒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因物业管理的问题造成倾倒损害的,由物业公司承担。如小区围墙倾倒不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因暴雨原因浸水导致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总之需根据小区围墙倾倒形成的真正原因,综合各方面过错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18.因洪涝灾害造成小区下水管道堵塞从而造成业主家中反水,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洪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如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定期检查清理排水排污系统,并采取了防洪应急措施,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及防洪应急措施,则应结合不可抗力综合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9.因洪灾导致小区地下车库进水,车辆被淹,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义务是是否担责的关键,物业公司只有在其尽到自身维护、通知等防止或减轻损害的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的责任。如果在暴雨发生后,物业服务公司消极不作为,导致小区业主车辆财产遭受损失时,将会承担一定责任。
20.公司在洪灾过程中的公益性捐赠能否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别注意的是,获得税收减免的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特定的渠道才能享受减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21.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募集捐款用于救灾?
答:不可以,公司属于营利性法人,不是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权公开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2.暴雨洪水期间线上签约的合同,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具有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是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是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是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是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23.由于洪水灾害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如何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答:因灾害影响或政府防治行为导致灾害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以主张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就个案而言,仍需要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债务类型、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同地区灾害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灾害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不应一概而论。要先判断该合同因灾害影响导致的不能履行的类型属于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如果由于灾害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24.洪水过后,沿街群众自发组织帮助公路管理部门清理路上的障碍物,结果有人被倾倒的树木砸伤,具体责任怎么承担?
答:《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因清理障碍物而受伤的群众有权向受益人即公路管理部门主张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5.暴雨洪灾过后有哪些保险可以理赔?
答:人身保险中的医疗险、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财产保险中的家财险、 农业险和车险。
26.暴雨灾害相关的人身保险有哪些?
答:暴雨除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外,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在暴雨过程中人们如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身故,可能涉及的人身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二)寿险:包括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三)医疗保险, 包括重大疾病保险。
27.因暴雨导致保险合同丢失、损毁怎么办?
答: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多为长期保险合同,且多为纸质合同,暴雨极有可能导致保险合同丢失、损毁,此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持身份证前往保险公司补发保险合同书;如果要进行理赔,在补发保险合同后即可持相关理赔资料进行理赔。
28.职工在乘坐地铁上下班途中因暴雨灾害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地铁属于轨道交通的一种,职工在乘坐地铁上下班途中因暴雨灾害发生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9.洪灾期间,电力公司、水务公司、运输公司等特殊行业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能否以超时加班拒绝?
答:不可以。洪涝灾害突发后,城区大面积停水停电,交通受阻,作为水务公司、电力公司、运输公司等特殊行业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延时加班,抢修水路、电路及公共道路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方面有无具体的措施?
答:有具体措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律师资料:李明明律师,现为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工会主席、金融诉讼部及金融证券部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房山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房山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司法部法律服务项目律师。主要从事房屋拆迁及其他合同纠纷、金融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不良资产、公司股权类纠纷等诉讼案件及企业改制、股票发行、公司并购、重组、公司上市、私募股权基金、新三板等金融证券法律业务,具有丰富的金融类法律业务服务验,联系方式:13611247761。
撰稿:张鹤子实习律师
编辑:李小涵律师
审核:李明明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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