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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与您相约宁夏新闻广播,讲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在身边》

发布日期:2025/1/6 阅读量: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7年3月31日上午9:10—9:55,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在身边》专栏第三期开播,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唐小娟律师做客直播间为听众答疑解惑。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唐小娟律师

本期话题:

前几天,青岛一位姓陈的60岁老人的遗体在青岛东海中路一处海滩被找到,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自溺”。老人的裤兜里有一封遗书,称被保健品营销公司“骗了”,承诺的到国外旅游也没有兑现。

陈老先生在遗书中称,2013年以来,向尚公司以买保健品送东西、送旅游等名义,骗自己买了近6万元的保健品,但“不起作用”。去年4月,公司又承诺带他和老伴去云台山、西安、巴厘岛等地旅游,今年1月又骗自己把3万多元交给了他们,但承诺的旅游至今没有兑现。

记者调查发现,涉事的青岛向尚健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去年就曾因虚假宣传被监管部门处罚。部分受访老人和家属反映,这家公司长期以相似的套路诱导老人购买保健品。

一位84岁老人告诉记者,他参加公司的活动已经7年了,至今已买保健品、预交去旅游的机票费用共10万余元。2011年公司就承诺带他到国外旅游,还让他预交了机票钱,但至今一次没去过,总是以“人数没凑够”“老人年纪大”等理由推迟。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除了兜售进价低、售价高的保健品,目前,推广、吸引老人参加高价旅游的营销手法十分常见。

我们身边有很多老人都陷入保健品营销的“坑”里,但是除了心里窝火,又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类事情。唐小娟律师针对大家对保健品营销骗局这个话题的疑问给予解答。

1.这一类保健品销售商,他们这种会议营销、直销的方式存不存在法律问题?

答:首先,我想给听众朋友们明析一个概念,就是什么是保健品?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一般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而平时所说的保健品中以保健食品最为常见,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正是因为保健品本身并不是刚需产品,需要对消费者和受众人群传达产品的信息,才能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所以说,广告宣传实质上是保健品必不可少的营销手段。国内保健品主要的经营是直销模式,但直销模式有一定的门槛,即需要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许可牌照方可经营,一般采用“店铺销售+营业代表”的经营模式,其产品的购买者同时也是产品的宣传者,即营销人员,同时因其购买产品也即对产品进行了投资,实现了其多重身份的重叠。存在的问题是在营销的过程中营销人员为了达到销售的目的难免进行虚假宣传。除直销及传统的广告+终端营销模式外,近几年兴起的会议营销模式是目前中小保健品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

会议营销也叫数据库营销、服务营销,它是指通过寻找特定顾客,利用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会的方式销售产品,开展会议营销第一步是收单,即发掘潜在的客户,通过社区宣传、免费健康检测以及送一些小礼品获得个人信息和联系方法;第二步叫做客情,就是和潜在客户拉通感情,建立信任,摸清其身体和家庭状况;第三步叫洗单,就是在建立了感情,摸清了家底后淘汰掉那些没有购买欲望的客户;最后一步就是邀请意向客户到会场开展现场的销售活动,采用产品说明会、健康讲座等方式介绍产品促成交易。

这种会议营销本身并没有触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大量企业和经销商通过会议营销的手段用夸大的语言和文字对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内容,但是经销商在进行会议营销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销售的目的,往往有意的夸大自身的功效,以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上,保健品没有也不可能有治病的功效,只能起到缓解和辅助的作用。

2.除了虚假宣传以外,类似的保健品营销还有没有其他不当行为?

答:除了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外,在保健品营销过程中还存在销售低劣、虚假的产品,以及诱导大批量购买产品,这些都已经脱离了保健品行业最核心的价值理念——以产品质量赢得消费的青睐,取而代之的是通过洗脑、欺骗等手段获得高额的利润,已经完全脱离行业的本质要求。诱导大批量购买产品这一现象的受害人群集中在中老年群体,业务员往往以层层诱惑,拉近目标人群的距离感,以多买多折扣和一些物质奖励,诱惑和鼓动老人大量来购买产品,动辄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最终使这些老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有像案例中的诱导旅游营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购买一定金额的保健品即可组织进行旅游为晃子进一步来诱导消费。

3.如果老人想要去维权,可以不可以?有没有依据?

答:如果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进行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以上规定,一些不法经销商向老人销售保健品的时候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已构成了民事欺诈,那么老人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以下维权措施:一是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二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比如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如果经销者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涉嫌诈骗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于这一类的保健品营销,从法律方面您给分析一下,他可能会引发的问题,再给大家一些建议好吗?

答:好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保健品认识的转变,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也会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但是某些企业诚信缺失,夸大、虚假宣传,利用赠送产品、免费吃饭、免费旅游等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伪劣产品,而产品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一方面对保健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不仅以骗取消费者的钱财为目的,还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我国正进入老年社会,老年人是保健品消费的主力,而这个消费群体的一个明显特征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忽悠,很多老年人抱着“有病治病、无病保健”的普遍心态,让一些不法厂商才瞅准了机会钻了空子,不但钱财被骗还有可能耽误病情或对身体造成损害,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首先,提醒消费者要有保健品“不是药品,对于疾病没有治疗效果”的认知意识,远离虚假宣传推销现场。以健康讲座为幌子,保健食品推销者往往召集群众到指定地点听“专家”免费讲座,采取当场免费赠送物品、凭宣传单入场购买可享受优惠等方式进行诱骗,因此要谨慎对待健康讲座、熟人推销、免费体验之类的活动,因为这都有可能是保健食品推销陷阱。 

第二,要注意区别药品和保健食品。大家在购买药品时要仔细查看包装和说明书,认准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 ,另外获得保健品批文的保健食品,获得批文以后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刷保健品批文标志的蓝帽标签,蓝帽产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是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天蓝色,呈帽形,业界俗称“蓝帽子”,也叫“小蓝帽”。

第三,老人自己购买保健品时要头脑冷静,三思而后行,最好不要急于做决策。遇到别人忽悠或怂恿时,最好以“自己做不了主”之类的理由推托,也不要为了面子而购买保健品,能不贪小便宜最好不要贪,避免陷入别人的圈套。

第四,发现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推销保健品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比如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监管人员到现场来了,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将不法推销者绳之以法,并及时退还群众的被骗钱财。 

第五,要防止家中老人陷入坑老营销,儿女们除了要经常向老人传递一些消费侵权、诈骗陷阱的案例外,更重要的是老人如果有病痛了,一定要耐心陪伴老人去正规医院诊疗、保健,避免因疏忽给了老人遭遇坑老营销的机会。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要形成主动索要发票、保留消费证据等习惯,如果发生纠纷以方便维权。

互动时间,唐小娟律师针对网友提出的下列问题作出相应的法律解答。

1.网友kelley说

2016年9月,我男朋友在58同城上找了一家保健品销售做话务员,每个月底薪2千5,销售有提成,就是按照公司老板给的书面材料接电话和打电话推荐保健药品,工作到12月末的时候,公司老板被抓,说是网络诈骗,据说涉案200W元,现在在抓公司员工,并且内部网络通缉这些员工,想问一下作为一个打工者,不知情,也没有得到利益的情况下有罪么?

为什么要通缉员工,并且工作还没有用工合同!这3、4个月工资一直拖欠,每个月底薪2千5连最基本的员工底薪也没全拿到呢,反而到摊上个诈骗罪!我男朋友打算去公安局了,把这个事情处理清楚,公安机关会给予什么样的处理呢?如果去可不可以委托律师跟着一起啊?

回复:这位网友所说的这种情况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个类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其中第(一)就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本案中,公司老板被抓,而网络诈骗一般是团伙型犯罪,很多人有不同的分工,在诈骗过程中起不同的作用,至于这位网友的男朋友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才能确定。目前建议最好到公安机关主动说明情况,如果未涉嫌犯罪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嫌犯罪,那么主动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构成自首情节,同时因为不是主犯,将来会得到从轻判处。

2.网友卫杰说

冒充专家骗老人买保健品,骗子会被判刑吗?

回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冒充专家也是保健品推销诈骗中常用的手法,骗取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当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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