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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二: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展业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8 阅读量:8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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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份,多家信托公司陆续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分类新规”),标志着信托业务分类改革自此正式拉开帷幕。在上一篇文章《信托分类新规系列之一:新规综述评析》中,本团队从新规整体的角度对信托分类新规的主要内容及信托公司转型路径进行详细分析,本篇文章将聚焦于对信托分类新规下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展业进行解读,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既包括为个人的私人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还包括为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为信托公司在广泛意义上的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展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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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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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已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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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信托与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自由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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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异军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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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尚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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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尚未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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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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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族信托的定义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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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为“单一家庭”修改为“单一个人及其亲属”,亲属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定义,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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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托财产规模的要求明确为“初始设立时”的规模,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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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分类新规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受益人应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修改为“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在受益人范围上从“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民法典》中家庭成员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扩展至“委托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因此,相较《征求意见稿》受益人的范围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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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相比于37号文关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的范围(37号文规定,“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此处“应包括”的表述一般理解为“应包括家庭成员”而不仅限于家庭成员),本次信托分类新规使用“应当为”的表述,仅从字面意思理解的话,受益人的范围是固定的,即受益人应当且仅能是委托人、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不得是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信托分类新规关于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相较于37号文关于受益人的范围做出了限缩,信托分类新规规定范围以外的主体作为受益人的只能根据其实际情况归入到其他信托分类中,笔者认为按照本次信托分类新规调整后的家族信托更接近于其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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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列出家庭服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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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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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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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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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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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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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监管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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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信托业务的展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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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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