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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宝欣啤酒花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发布日期:2024/11/9 阅读量:9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选择理由】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扣押易腐烂商品后,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不当导致扣押物品价值贬值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6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酒泉西域鲁嘉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与酒泉鲁宝鑫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宝信公司)。 )在销售合同纠纷案中,根据西宇公司的申请,扣押了鲁宝鑫公司压缩啤酒花13.2吨,并指定该公司为托管人。随后,绿宝鑫公司提供房产证作为担保,请求解封房产,但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西宇公司不同意而拒绝解冻。 2008年5月13日,西域公司与鲁宝信公司就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随后,鲁宝鑫公司再次申请解除扣押10吨压缩啤酒花,但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同意。 2008年8月1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扣押的啤酒花进行了检验,并拟清偿债务。经检查发现,该批次啤酒花甲酸含量严重降低,付款失败。 2008年9月23日,绿宝信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宇公司达成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解除了对绿宝鑫公司压缩啤酒花的扣押,但由于扣押时间较长,该压缩啤酒花甲酸含量过低,基本报废。绿宝鑫公司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判定结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托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扣押时13.2吨压缩啤酒花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据此主持双方谈判。绿宝鑫公司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协议。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赔偿绿宝信公司因查封造成的财产损失48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确认协议内容。

  【典型含义】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权利救济法,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侵犯时提供救济。本案中,被保护人多次申请启封,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但负责赔偿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对应解封、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未予解封。也未依法及时处分、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扣押的财物变质、毁损,造成索赔人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的机构应当对索赔人进行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将赔偿义务机构不作为,认定为违法行使职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赔偿义务机构应当赔偿。这体现了国家赔偿审判对权利人产权的充分保护。

  (案例提供: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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