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新公司法时代董事会催缴责任实务问题研讨》主题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4/11/4 阅读量: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24年3月14日下午,由盈科北京金融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办的《新公司法时代董事会催缴责任实务问题研讨》主题讲座于盈科中国区总部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为盈科北京金融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律师欧阳黎炯,盈科北京金融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巨晓平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

主持人 巨晓平

盈科北京金融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

讲座伊始,巨晓平主任首先对参与本次讲座的各位同仁及线上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同时对主讲人欧阳黎炯律师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他表示,新公司法是当前法律热点之一,其内容对于律师和企业经营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司法的修订对实务操作将带来一定影响,例如,新法律环境下,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发生了显著变化,特别是在股东出资责任方面。新公司法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移,董事会的职权得到了扩大,同时也强化了董事的勤勉和忠实义务。这些变化对法律实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最后,巨晓平主任鼓励与会者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见解和经验,共同探索新法律环境下的解决方案。

主讲部分


欧阳黎炯

盈科北京金融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律师

欧阳黎炯律师以《新公司法时代董事会催缴责任实务问题研讨》为题,聚焦于公司法修改要点,从催缴的条件、主体、方式、责任四个角度,深入浅出地解释了新公司法时代由催缴出资引发的一系列实务疑难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生动的剖析。他首先回顾了董事催缴责任的“前世今生”,指出新公司法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强调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他提到,新公司法的修订幅度之大,为实务中的争议解决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董事是否有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未催缴时董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上,新旧法律的对比和司法解释的变化,为法律界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在讨论新公司法时代催缴出资引发的实务疑难问题时,欧阳律师详细分析了催缴条件、催缴主体、催缴方式和催缴责任四个方面。他指出,新公司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义务和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的责任,这一规定对于明确董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他还讨论了关于非货币出资、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情况下的催缴问题,以及在这些情况下董事应如何履行职责。

在探讨董事催缴责任的范围时,欧阳黎炯律师认为,董事应当对股东欠缴的出资额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承担责任。他提出,利息损失的计算可以参考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上限。此外,他还讨论了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时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强调了新公司法对董事职责的严格要求。

欧阳律师的发言引起了与会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他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深入分析了董事在公司法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在股东出资不实情况下的核查和催缴义务。他的见解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操作指南,同时也为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思考。

至此,本次主题讲座圆满结束。未来,盈科将继续秉持专业强所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法律解决方案,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为推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贡献盈科力量。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