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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律服务专业力量建设专题之一——春潮涌动:涉军法律服务的缘起

发布日期:2024/10/31 阅读量:13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编者按]在中华民族的复兴、崛起之路上,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简称“涉军法律服务”不可匮缺、日显重要。在军民融合发展成为国家战略,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特别是军事斗争准备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能力及功效提出了许多新需求和新要求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加强相关工作力量建设,既是一个应当着力奋进的实践探索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调研的理性思考问题。本所律师许多曾经长期在军队立法、军事司法、涉军律师和军事法学教育领域耕耘多年,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体会和感悟。为此,我们拟整理、撰写一组系列文稿,力求从历史沿革的纵向脉络和国际、国内比较的横向维度,谈谈对涉军法律服务及其力量建设问题的“一家之言”,以期共商良策、协力共羸。中国军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在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是不存在的,这是由当时的制度设计、政治动行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当时军队的领导,也往往从政治的角度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可以说,中国军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始,与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变迁是同步的。一、改革开放之前军队的专业法律服务基本属于空白地带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于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 该通报指出,由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若旧律师仍有非法活动,对于法院威信及人民利益均有危害,应予取缔。由此,中国取缔了旧律师,解散了律师公会。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事实上为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提供了依据。其次,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辨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此规定进一步从程序上确立了律师的地位。1954年7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哈尔滨等大城市开展律师工作。到1956年初,全国已有33个市县建立了律师组织,有158人从事律师工作。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资格条件以及组织机构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1956年7月2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到1957年,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律顾问处达800多个,专职律师共2500多人,兼职律师亦有300 多人。从1957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由于受“左”的路线影响,律师制度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物而受到彻底否定,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完全被取消,当时的执业律师纷纷改行他业。总的来说,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和主观因素制约,中国军队没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力量,专业法律服务工作基本属于空白地带。二、国家律师制度出台对军队法律服务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政治上拨乱反正的进程,中国的法制建设迈入“快车道”,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时俱进,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得到逐步恢复和完善。以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标志。我国律师制度逐渐恢复。也可能是国防和军队领域是比较敏感,也是事起仓促,立法者忽视国防和军队领域的法律服务问题。虽然该条例对是否在军队设立法律机构和律师的问题没有提及,但该条例第8条规定的担任律师应具备4项条件,有不少军队人员是完全符合的。而这些符合条件的军队人员能否到地方法律顾问处担任兼职律师。由于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有的现役军人便以此为路径开始从事专业律师工作。各地方对政策的理解不一,由于涉及现役军人比较敏感,北京市司法局为此向司法部专门进行请示。1982年3月8日,司法部在征求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后对北京市司法局就该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关于现役军人不宜做地方法律顾问处兼职律师的批复》,认为根据军队行政管理的特殊情况和现役军人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军人不宜到地方社会上的法律顾问处作兼职律师。虽然国家司法部对此有了批复,但我们依然可以想像,在那个信息不发达的年代,许多人根本不知道这个司法部批复的存在。社会对法律的需求的迅速增加,使掌握法律知识的军人一直心怀向往,因此,军人“能否到地方法律顾间处担任兼职律师”一直是部队中爱好法律的人不断在问的问题。为此,《解放军报》在1985年底,以有军人提出“能否到地方法律顾间处担任兼职律师”问题时进行了公开答复,对此予以明确否定。原文如下:“在我们军队里,有很多同志具备律师资格,但是我军是一个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现役军人一旦成为地方兼职律师,就要负担法律顾问处交给他的各项任务,就要享受律师的权利和履行律师的义务,这对保障军队的统一,显然是不适宜的。”再次重复了1982年司法部批复的精神。以权威媒体公开答复的形式公开宣告关闭了军人到地方担任兼职的途径。三、一五普法与军队的法律服务发展的契机198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这部根本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之后,围绕这部宪法,中国的各项立法进入快车道,法律在社会生活发挥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也成为一门“显学”。1985年,国家开始着手准备开始“一五”普法,全社会对法律的热情前所未有,军队的法律需求与时俱进,在这个时期,由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速发展,部队和官兵遇到的现实涉法问题大量涌现,相应的涉军法律服务需求也呈“井喷式”增多。由于社会法律服务力量有限,且军队法律需求又有特殊性。而当时军队许多从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许多退下来的老同志,也面临着如何利用所长发挥余热的问题,许多驻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向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询问。后来,不胜其烦的天津市司法局还专门就此问题向司法部请示。1984年4月14日,司法部作出了《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担任特邀律师的批复》。考虑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情况与现役军人不同,司法部对他们与军人区别对待。该《批复》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凡符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经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但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应穿着解放军的制服。根据这个批复所产生的第一批曾经具有军人身份的律师,是从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等军队政法部门离、退休的老干部。在这种背景下,军队法律服务封闭的大门慢慢打开。此时,距离军队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出现,还有一年的光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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