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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专题 | P2P暂行办法易误读条款分析

发布日期:2024/10/25 阅读量:1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摘要: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收到了来自各方的各种解读观点,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网贷从业人员、投资人对P2P暂行办法的了解,但其中也不乏对一些条款的不当解读。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通过对其中几个容易被不当解读的观点进行分析,旨在理清有关暂行办法的认识误区。

一、线下宣传被禁止?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款规定明确禁止P2P平台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即禁止的仅限于融资项目的线下宣传,平台对于非涉及融资项目的线下广告宣传在此并未被禁止。

二、混业经营被禁止?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一些解读观点据此条款判断,“混业经营”已被全面禁止。

去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对比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中删除了“推介”二字,也就是说,“混业经营”并未被全面禁止,P2P平台仍可以推介的形式经营网贷之外的业务。

三、债权转让行为被禁止?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少观点将其解读为,债权转让的行为已经被禁止了。值得注意的是,条款中规定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被禁止,因此,平台的用户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仍可进行。此外,在暂行办法为债权转让行为设定的范围中,来自P2P平台普通的债权转让并没有被“封杀”在列。

四、整改期只剩下12个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暂行办法出台以后,一些媒体关于此条款报道为“网贷平台的整改期限只剩下12个月”。在此我们应当注意,规定中的12个月的整改期不是自暂行办法出台之日起计算,而应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之日起。也就是说,首先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不合规的网贷平台做出整改的要求,然后在网贷平台接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后12个月内进行整改。而如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未提出整改要求,则没有12个月的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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