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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给异性转账,妻子要求他归还,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4/10/14 阅读量:1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9年登记结婚。张某与李某结婚期间,李某与第三人郭某(女)约会,并于2021年6月开始向郭某转账,共计超过前后转账12万元。张某得知后,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向郭某的转账无效,并要求郭某返还12万余元。

法官说: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不得分割股份。任何一方都可以处分非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双方均有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范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无效。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结婚期间,未经张某同意,多次向婚外异性郭某转账金钱,不属于维持婚姻日常生活所必需。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根据法律规定,该捐赠无效,郭某应退还捐赠款12万元。

法官解读:

1、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简称。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财产并不是指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共同财产处分权,而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不需分割份额。只有当婚姻关系终止或者有重大原因时,才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并确定各自的份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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