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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对限制抗辩权作出说明为由申请再

发布日期:2024/9/25 阅读量:4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作出说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当事人未行使此项权利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主动援引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作出说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期间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作出说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种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这项权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主动援引法律关于判决时效的规定,也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对诉讼时效抗辩权作出说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期间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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