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玺泽说法︱科创板上市审核要点科创属性的简要分析

发布日期:2024/9/18 阅读量: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袁毅 / 成亭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扶持科创企业,通过增强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助力科创企业,培育有竞争力的“硬科技”企业;另一方面,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化A股资本市场改革的具体举措,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科创板设立至今已有三年多,为培育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科创企业,科创板各项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坚守科创板“硬科技”定位,监管日趋严格,科创属性成为拟科创板上市企业绕不开的关键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五条,上市委发行上市审核是基于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进行审核,符合科创板定位、具有科创属性是科创板上市的前提。因此,结合相关规则、审核要点、相关案例以及我们相关项目的处理经验,我们就科创板科创属性简要分析总结如下:  一、科创属性审核概况 上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修订的《审核规则》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2021年截至12月9日,共有75家拟科创板上市企业被终止审核,其中8家审核不通过,67家主动撤回申请材料。8家上市申请审核不通过的企业中,有5家因科创属性问题被否决;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的67家企业中,有44家企业被问询到科创属性有关问题,科创属性或为这44家企业终止上市的原因之一。 上文所提到的因科创属性问题被上市委否决的5家企业,在审核问询中被关注的科创属性问题总结如下:   从目前科创板关于科创属性审核实践看,上交所重点关注问题如下: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行业领域;二、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权属是否清晰;三、核心技术是否应用于发行人主营产品,核心技术形成的营业收入占比;四、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发行人与其他方合作研发具体情况,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等。 二、科创属性相关规定及具体要求  1.相关规定概览  二、科创属性具体要求 科创属性评价具有其内在的复杂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总结经验、持续评估并调整优化。综合科创板上市有关规定,我们将科创属性要求总结为三个方面:科创板支持方向要求、所属行业要求、评价指标要求。科创属性要求及具体内容、有关依据整理如下: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科创板除了要求发行人属于七类指定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外,还要求发行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相关核心技术应当具有先进性,并且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能够以核心技术为基础,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形成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同时,发行人必须符合《评价指引》所规定的“4项常规指标”或“5项例外指标”之一。 三、科创属性审核关注要点 根据目前上交所科创板审核实践,并结合《审核规则》《暂行规定》《评价指引》等规定,以及《专项说明》《专项意见》《自查表》,本文将上交所科创属性审核关注要点总结为五个方面,并通过以下案例予以体现。  1.博拉网络 汇川物联:所属行业领域的审核 上交所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请,于2019年5月23日首轮问询,于2019年11月14日审核终止。 上市委在首轮问询中要求博拉网络对照《审核问答》第九条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数字营销业务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的匹配程度。 在二轮问询中,上市委更是直接问道:请发行人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开展数字营销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与发行人业务的相似度,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实质是否为数字营销,是否实为广告投放业务,将公司定位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是否准确。 经过三轮问询,上市委最终认为:发行人未充分披露大数据在其提供的大数据营销及运营、数字媒体投放、电商及其他三类服务中的应用过程及具体表征,未能清晰、准确地披露其为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全过程的相关内容,发行人定位为企业大数据服务提供商的依据披露不充分,发行人披露的业务模式未充分体现其大数据服务提供商的定位。发行人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以及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一致,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九条;不符合《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同样,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在问询中被上市委要求结合产品的应用、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同行业可比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分类情况,分析公司行业定位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的“物联网”依据的充分性;结合前述事项,说明将自身定位于“物联网”的合理性,公司是否属于软件行业,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的要求。经过三轮问询后,上市委最终认为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对其物联网业务实质、核心技术及技术先进性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于2021年3月18日终止审核。       2.海和药物:独立研发能力的审核        上交所于2021年2月3日受理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请,于2021年3月5日首次问询,于2021年9月17日审核终止。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现有的9个化合物中,8个涉及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且其中5个为与药物所合作研发项目;部分核心技术人员于报告期内入职;固定资产中研发设备账面价值为286.78万元。上市委基于上述情况,在首轮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管线研发是否依赖于药物所,是否存在近期突击引进管线的情况;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及研发人员数量、构成变动情况,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主要成员的职业背景和入职时间;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研发设备账面价值的合理性;发行人历史上承担的自主研发、授权引进、合作研发项目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的具体体现,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自主研发能力,技术研发体系是否完备,核心技术是否依赖于第三方。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首轮问询回复,上市委在二轮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在产品授权引进或初始合作前后承担的工作、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及相关进展的体现依据;在合作研发项目中承担的主要职责、相关专利形成过程、专利发明人所属单位等情况,说明“公司在合作研发项目中承担主要职责”的结论是否准确;公司研发体系是否完备,是否依赖于第三方,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 经过两轮问询,上市委最终认为:发行人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委托合作方参与核心产品的外包研发服务等情况,认为发行人未能准确披露其对授权引进或合作开发的核心产品是否独立自主进行过实质性改进,对合作方是否构成技术依赖,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和第三十四条、《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天地环保、吉凯基因: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审核 上交所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请,于2021年4月8日首次问询,于2021年9月3日终止审核。 在首轮问询中,上市委要求天地环保说明相关核心技术是否具有技术门槛,是否存在易被模仿、被替代的可能性,是否为行业通用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风险;主要竞争对手所采用的技术路线,结合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比情况,选取的性能指标是否足以衡量技术水平,各项指标的优劣判定标准,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核心产品的技术优劣和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委最终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合理说明报告期内固废处理、脱硫特许经营、与施工分包和船厂改装相关的船舶脱硫系统和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解决方案等业务和经营环节所涉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吉凯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在首轮问询中被要求披露公司GRP平台、CHAMP平台和细胞治疗平台所包含的相关技术是否为通用技术,与竞争对手的相同或类似技术的差异,公司的技术特点或先进性的具体体现;结合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如何体现发行人相关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先进性。上市委最终认为发行人没有充分披露其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相关业务的成长性和潜在市场空间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也在两轮问询后因技术先进性被上市委决定终止审核。       4.泰坦科技: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应用的审核       上交所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请,于2019年4月18日首次问询,于2019年9月26日终止审核。 泰坦科技在首轮问询中除了被要求结合境内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及产品特点、行业的技术发展方向,披露发行人生产类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程度,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外,还被要求披露报告期内依靠核心技术生产产品的定位及市场地位,核心技术、主要专利等在具体产品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及其对产品具体性能突破的作用。上市委并要求保荐机构对照《审核问答》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发表明确意见。 在二轮问询中,上市委再次就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核心技术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存在快速迭代风险”要求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第三轮问询中,上市委要求发行人说明生产类核心技术的研发情况、技术来源,结合发行人自主品牌产品采用OEM的生产模式说明生产类核心技术在产品生产环节的输出和运用的途径;并再次要求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发表意见。经过四轮问询后,上市委最终认为,发行人未能准确披露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未能准确披露其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和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终止审核。       5.吉凯基因 海和药物:知识产权来源及潜在纠纷的审核       根据查询,2021年以来科创板上市审核未通过案例中,暂时没有因为知识产权纠纷被否决的,但是知识产权来源及潜在纠纷却是上交所科创属性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根据查询,2021年以来科创板上市审核未通过案例中,暂时没有因为知识产权纠纷被否决的,但是知识产权来源及潜在纠纷却是上交所科创属性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上市委于2021年5月7日受理上海吉凯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请,于2021年5月28日首次问询,于2021年9月22日审核终止。       首轮问询中上市委要求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是否还拥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发行人是否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专利,专利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使用上述专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是否来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团队之前在其他公司或单位任职时的职务发明,发行人是否与相关科研院所、同行业公司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拥有的靶标和新药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来源,公司自研项目与客户项目之间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确保其拥有的靶标、新药研发项目与客户项目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机制安排。      除了吉凯基因,海和药物也在首轮问询中被要求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及专有技术,相关专利的来源、形成过程及权属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性权利的形成或取得的详细过程及有关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为独立取得、合作取得或第三方转让或授权,形成或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与相关人员的任职经历是否相关,是否涉及职务发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团队主要成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或保密规定或约定的情形;发行人在研产品是否存在第三方专利期内的产品,发行人研发、制造相关产品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建议       科创板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科创型企业上市发展进行融资提供一个平台,而企业是否具备科创属性,能否满足科创板定位,则是企业成功登陆科创板的前提。对于已经进入科创板正式申报流程的企业,我们建议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包括科创板定位及科创属性等在内的相关信息,就科创属性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阐析,是在新的审查趋势下成功走向上市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相对早期、有志于日后科创板上市申报的企业,或者系以核心技术为主要驱动力的科技企业,未雨绸缪,提前筹划,则必不可少,对此我们建议如下:       一、客观评估企业的核心技术及其竞争力。关注国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技术路线、技术水平,充分了解行业内技术进展情况,提前就相关专利进行布局,着力于优势技术的研发。若企业核心技术为行业内通用技术或受让于外部第三方,则应注重相关技术的革新和改进突破;若企业核心技术为与第三方合作研发,则合作研发核心技术的关键环节、主要职责应由企业承担,且需就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与合作方进行明确约定。二、在企业早期阶段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企业的专利、核心技术保护,出现被侵权情况需及时维权,另一方面注意避免企业自身涉及侵权事宜。三、充分考虑企业业务模式与核心技术的关联性。确保核心技术和行业领域的匹配度,将核心技术应用落实到企业主营产品或服务中,形成可以归口计量的主营业务收入。四、在业务可支持的情况下,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建设、完善相应的研发部门、研发体系以及研发激励制度等,配备足够的研发人员,保持或加强研发投入占比。五、完善财务以及内控流程。注重涉及技术研发、专利、发明的文件、记录、财务资料等证据的保存以及管理,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任何情况下,不得视为玺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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