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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

发布日期:2024/9/10 阅读量: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
  一、设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意义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为保障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作出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对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应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是,答复申请的期限。行政机关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是,征求第三方意见。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关系
  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方式,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练习。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公开政府信息的动因不同。所谓主动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信息公开行为。依申请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提供掌握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审查并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是,制度设立的功能不同。主动公开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公开的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的点对面服务。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的信息需求,是行政机关对有特殊需要人群的点对点服务。
  三是,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途径不同。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是,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收取费用;对于依申请公开,考虑到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信息花费一定人力、物力,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权限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第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规定,通常概况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公开原则;第二,如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特别规定。
  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一般原则
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前者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根据调查结果形成的统计报告;后者如行政机关保存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对于这两种来源不同的政府信息,应当使用不同的公开权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信息是由行政机关制作或者加工的,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信息的拥有者有权公开其制作或者加工的政府信息。如果是几个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则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为公开的义务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除制作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在有的情况下还直接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采集、获取一部分政府信息而不作任何的加工处理,这些信息从本质属性上看仍然是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体所有,虽然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并以文字、图表、声音、图像等形式保存,根据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这部分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仍然应该依法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有利于明确最初掌握某项具体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保证公开主体的明确性,既避免行政机关相互推卸公开责任,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重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同事,这项原则还有利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主体和审查责任。作为某项具体政府信息的原始制作者、采集者,该行政机关比其他行政机关更加了解政府信息的内容以及相关背景资料,能够更加全面地把握权衡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防止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虽然从公开权限上看是属于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但是为了体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在公开这两类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书面征求作为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第三方的权利人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原则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还要经过上级部门核实后统一对外发布,改种情况主要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国家重要基础数据的发布。行政机关在公开这些特殊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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