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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司法判例:李恩生、四川康科特斯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084号、
本案中,法院关于《加盟合作协议》的效力作出如下认定:四川康科特斯公司作为特许人与被许可人李恩生所签《加盟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恩生主张该《加盟合作协议》因违反“两店一年”的规定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上述规定是对特许人主体资质方面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涉案合同的效力并不因四川康科特斯公司不具有“两店一年”的条件而无效。李恩生相关再审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律师观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在司法实践中,被特许人因加盟后未达到经营所需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加盟费的情形十分常见。那么,特许人因欠缺“两店一年”是否会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又是否会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10年11月24日,最高法作出《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10民三他字第18号),明确提到“两店一年”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使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也并不意味着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当然无效。
综上所述,“两店一年”的条件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在合同已经订立情况下,被特许人仅以“两店一年”主张合同未成立,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律师简介
王伟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现任职务:
▧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
▧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委员
▧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成员
▧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
▧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成员
▧ 山东省发明协会理事
▧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专家库专家
▧ 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委员
教育背景:中国农业大学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953103647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刘紫薇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山东政法学院
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保险、资本证券
联系方式:
手机:15064158987
邮箱:liuziwe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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