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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点 | 从股票发行新规看新三板的募集资金管理

发布日期:2024/9/3 阅读量: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摘要:2016年8月8日,股转系统发布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是由股转系统作出的第三个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常见问题解答,主要是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着重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进行解析与评价。

自证监会新主席上任以来,证监会系统监管思路逐渐明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曾于2015年发布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后于今年8月8日,股转系统另行发布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本次制定出台的新规,实为对当前新三板挂牌股票发行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加强监管力度,回归新三板市场本源。

一、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要求

新规发布前,股转系统在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方面要求相对比较简单,例如要求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时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总体而言募集资金监管的环境较为宽松。新规发布后,对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专户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

1.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

新规规定,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此以外,新规还明确列举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2)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挂牌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为便于挂牌公司提高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新规允许挂牌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规定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且仅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同时,新规还明确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如果挂牌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参照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制度

在新规发布以前,股转系统并未强制要求挂牌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规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要求挂牌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制度,具体要求包括:

(1)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2)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将三方监管协议作为股票发行备案必备材料: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同时,新规还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3.强化股票发行方案中对募集资金用途及前次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

新规规定,在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详细披露,区分募集资金的不同用途分别列举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2)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用于股权收购,应当对标的资产与挂牌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的,发行前挂牌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挂牌公司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挂牌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二、意义及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申请发行证券时往往需要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新规亦提出了类似的要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这无疑标志着股转系统对新三板股票发行融资的监管有了进一步加强的态势。

此外,新规还大大加强了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项目中的核查责任,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挂牌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新三板挂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一向为市场所诟病。从长远来看,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此次出台新规的主要出发点。为更有效地解决相关问题,新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等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可见,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股转系统对新三板市场的监管也在不断升级,新三板对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已逐渐与A股上市公司趋同。也只有建立健全完善、清晰的规则体系之后,才有可能去谈论从严监管问题。这无疑与7月15日发布的“资管新八条”的思路不谋而合。相信在新规发布之后,紧随而来的将是严格监管和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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