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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国公司法实务论坛会议综述(上)

发布日期:2024/8/24 阅读量:7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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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2022年度中国公司法实务论坛顺利召开。论坛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湖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委会等6家单位承办,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北京点睛快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

论坛通过“线上+线下”,北京主会场与上海、广东、湖北、云南、浙江等五地分会场联动的形式举办,北京主会场设主旨演讲,各分会场分别围绕专题展开研讨,论坛会议通过互联网全国直播。



开幕式

(北京主会场)

主持人:任燕玲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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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燕玲秘书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任燕玲主持了论坛开幕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才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晨致辞。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暨南大学、云南大学及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等全国各地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届同仁等。

任燕玲秘书长首先介绍了本次论坛的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宣布2022年度中国公司法实务论坛召开。任秘书长强调,2022年度中国公司法实务论坛是全国律协两专委换届以来,由专业委员会承办的第一次全国性论坛,也是公司委在公司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下,回应时代需求、立足律师行业、探讨理论前沿、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一次盛会,更是在全国人民积极应对疫情、共克时坚的情形下,排除万难、精心筹备、顺利召开的一次大会。



全国律协才华副会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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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华副会长



全国律协副会长才华认为,在疫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召开此次公司法实务论坛实属不易,特别感谢全国律协秘书处的领导和同志们,感谢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的同志们,克服了重重困难,为全国律师同仁提供了一场法律思想和法律知识的盛宴,机会难能可贵。

才华副会长指出,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经济力量的载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是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市场化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市场机制起步较晚,因此我国的公司治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还处于相对的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法律人在使用法律解决公司纠纷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难点、痛点和堵点,使得公司在市场环境中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为良好营商环境的打造设置了障碍,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招商引资的效果。但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总揽全局、高瞻远瞩,围绕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做出一系列的新部署、新要求,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各业广大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的遵循,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我们很多经济界和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们,更包括在座的律师们,在公司治理领域,不断地学习探索,推陈出新,一个个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难题在不断地解决。

才华副会长强调,在公司治理机制的研讨中,应将社会环境、政府政策等外部因素同时考虑在内,这样能更真实的反应中国企业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况,更准确的分析影响公司治理的因素。目前,我国的公司发展处在瓶颈期,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唯有深刻的变革才能突破当前的困境,这就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更艰巨的任务。才华副会长进一步指出,企业与国家经济发展,就像细胞与个体生长一样重要,只有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带动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时,既要注重到单一因素对公司的影响,又要考虑到所有因素对公司治理的整体作用,既要借鉴他国优秀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做法,又要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公司治理的制度体系。

最后,才华副会长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处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吴晨主任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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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晨主任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主任吴晨认为,本次论坛是全国律协新一届公司法专委会承办的第一次年度品牌专业交流论坛。同时本次论坛又恰逢《公司法》颁布实施30周年来的一次全面的、重大的修订,这对新一届公司法专委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专委会班子成员迎难而上、积极响应,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论文征集、评选和报告人遴选工作,对本次论坛的研讨内容做了充分的准备。

吴晨主任指出,《公司法》修订的目的,在于落实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发面做出的重大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地完善发展。律师作为法制企业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应当积极参与《公司法》修订的进程,认真学习《公司法》修订的内容,在执业中准确把握、统一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论坛既把全国律师参与《公司法》修订的初步理论研究成果作了一次集中展示,也特别邀请来自立法机关、学术界和相关实务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点评交流,相信本次论坛能结出丰硕成果,为《公司法》修订工作做出贡献,也进一步提升全国律师《公司法》的业务水平。

吴晨主任代表主办单位向本次论坛会议的各方参与人员致谢:感谢全国律协秘书处以及秘书处业务部的迅速工作和具体指导,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在《公司法》修订过程当中对律师行业意见的重视、对本次论坛的大力支持,感谢高飞处长和林一英副处长莅临本次论坛会议担任评议人,感谢上海、广东、云南、湖北、浙江五省律师协会和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作为共同承办单位,为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联动做出了表率,感谢五家协办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感谢点睛网提供的技术支持使得线上线下联通、论坛会议成功举办,感谢各位报告人和评议人的带病坚持和积极准备,感谢全国律协公司委秘书处、五省律协秘书处、五家律所工作人员和点睛网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班子的无私奉献。

吴晨主任表示,正是与会各方对律师行业的支持把大家凝聚在本次论坛,希望律师行业能够对法制社会建设作出贡献作为对各方支持的回报,最后吴晨主任预祝本次论坛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陈甦教授发表主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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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陈甦为本次论坛会议发表了主旨演讲,演讲主题是“我国《公司法》立法的理论变迁与建构共相”。

陈甦教授主要介绍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和《公司法》立法、修法的紧密联系,他认为,回顾《公司法》几次较大的修改,其目的就是要使《公司法》与不断变革的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并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协调。陈甦教授引用了王宝树先生的一句话,王宝树先生认为我们“讨论《公司法》改革,应当多强调一些实然性,多关注《公司法》与制度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的互动”。陈甦教授指出,我们应当认识到《公司法》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历史性和民主性的过程,所有修改完善的建议只有在一个总括性的立法理念引导下,才能有效地实现《公司法》立法的目标,它的立法政策选择才具备现实性、规范设置的技术性安排才具备应用性。

陈甦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了他对于《公司法》修订的看法:

从历次《公司法》修改的机制动因看,陈甦教授认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绝不是在封闭的系统中自我体系化的过程,而是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在《公司法》中的必然反映,这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相互作用中表现的尤为明显。陈甦教授提出,当代《公司法》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有深刻的互动关系,《公司法》每一次重大修改的制度选择和立法政策,及其法理观点,都可以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内在推动和制度需求中得到理论和实践的肯定。

对于当前《公司法》修改应当如何定位的问题,陈甦教授提出,《公司法》发展应当围绕“体制、市场、企业”这一脉络。他指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体现了“体制、市场、企业”对法制建设产生的推动作用。陈甦教授认为,《公司法》修订的选择取决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选择、市场的功能定位、企业制度的导向,只有《公司法》的修改紧紧围绕“体制、市场、企业”的系统定位展开,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才能发挥各种制度创新措施的集约作用。陈甦教授同时指出,“二十大”报告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运行的总旨态势和发展目标,这也是《公司法》发展的目标。

对于《公司法》应当解决的重点问题,陈甦教授强调,发展《公司法》要处理好中国特色与普遍规则的关系,要处理好鼓励投资和企业维持的关系,要处理好营利目的和社会责任的关系,要处理好市场规则统一性与个体结构差异性的关系。



吴晨主任与陈甦教授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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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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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教授


吴晨主任首先感谢了陈甦教授切中论坛主题的主旨演讲。吴晨主任提醒各位律师同行,律师作为市场和企业的代言人,应当站在市场和企业的最前沿提出对《公司法》修订意见和法律表达,应当按照陈甦教授所述,深入了解体制动因,充分表达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吴晨主任与陈甦教授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问答。

一、本次《公司法》修订的必要性

陈甦教授认为,虽然法律专业的不同领域对《公司法》修订的必要性判断有所不同,但其必要性一定是存在的。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主要从改革开放起始,前后不到四十年时间,立法的力度和频率非常之高,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修改完善的力度和频率也非常之高。《公司法(修订草案)》所要围绕和体现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以往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是不同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公司法》中的反映是《公司法》修订最大的政策推动力。陈甦教授指出,对《公司法》的修订,首先要有大的格局、大的方略、总体方向的把握,而评价《公司法》修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应当审视它与体制、与社会环境的契合程度。

二、本次《公司法》应当如何回应和解决例如“抢夺公章”等一类实然性的问题

陈甦教授认为,与其将“抢夺公章”作为公司治理水平低下的例证,不如将其作为社会治理水平不够高的例证。陈甦教授介绍了我国市场主体运用公章与签字在权威性、证明效力、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特点与区别,他认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很短,没有长期、自然的形成发展过程,这导致了我国的市场制度虽然很先进,但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对最基本的逻辑、常识、习惯等的共识还是较为欠缺,且这一缺陷很难通过法律来规定和弥补。在这类实践问题上,《公司法》虽然可以做出一些努力,但是收效不会太高,还是要从更基础的民法层面和法律习惯培养的层面来解决。

三、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实践中法律适用如何选择

陈甦教授认为,无论是从学理上还是实践中,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一点都没有异议,但在民法和公司法之间,确存在一些语境设定和文字表达在表面上一致而实际含义是不一致的,这就导致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款存在不合理的理解和不妥当的使用,在实务中如何选择应用,需要法律工作者结合更多的专业技巧和实务经验加以判断。在谈到有观点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倾向于“董事会中心主义”时,陈甦教授认为,“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意义和内涵在我国与在西方的实践中是不一致的,主体不一样、关系结构不一样、目的也不一样,我国实践中董事会本身的性质、权力来源、履行职能的方式其实与法律理论研究中的这些“中心主义”相距较远,不能简单的以“董事会中心主义”来概括《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董事会职能的修改。



第一单元 

公司法修订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上海分会场)

主持人: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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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屠磊律师



上海分会场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屠磊律师主持,分享的主题围绕《公司法》修订和国企深化改革的相关问题。屠磊律师认为,国企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新一轮国企改革正持续进行,修订《公司法》正是深化公司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曹志龙副主任报告

国有企业中董事合规义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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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龙副主任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志龙报告的题目是《国有企业中董事合规义务体系的构建》。报告从国有企业将董事合规义务法定化的必要性,国有企业确立有效合规机制的路径依赖,国企党建、董事会深度融入公司治理机制的探析,国有企业中董事合规义务体系构建的建议等四个方面展开。

曹志龙副主任首先介绍了构成国有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三道防线”的“八大组织”,并强调,“党委(党组)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要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要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要关注国资委、党委会对公司治理组织的重大影响。曹志龙副主任指出,明确董事为合规义务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合规机制建设的出发点,明确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责权限是确立董事监督义务的重点,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是推动国有企业全方位提升治理水平的时代趋势。

曹志龙副主任认为,将合规义务纳入董事义务体系、并且确立董事合规义务相对于忠实勤勉义务的独立性,是《公司法》新一轮修改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既是完善国有企业合规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也是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现实需要。同时,他提醒我们,要注意国有企业中董事会结构中专门委员会、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合规委员会的分工协作,要注意党建、董事会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曹志龙副主任指出,国企党建、董事会如何深度融入公司治理机制,要通过决策和执行分离、“一肩挑”模式的设置解决角色冲突问题;要从主体权责清晰划分、程序缓解科学设置、明确前置程序议事范围等三个方面优化前置讨论程序;要将党管干部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以保障党管干部有效落实。

最后,曹志龙副主任对国有企业中董事合规义务体系构建提出了四点建议。他提出,要实行国企董事会“执行+监督”的“双责型”职能机制、要建立董事不作为责任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二元结构标准、要搭建合规机制与董事自我监督义务的桥梁、要厘清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



王小涛副主任报告

《公司法》修订草案背景下国有企业治理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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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涛副主任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涛以《〈公司法〉修订草案背景下国有企业治理问题探析》为题,主要围绕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法》修订之间的关系,从公司法修订背景和国资改革政策梳理、公司法修订巩固国资改革成果两个方面进行了报告。

王小涛副主任提出,修订《公司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是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王小涛副主任还为我们梳理了近年来代表国企改革成果的一系列文件的重点,带我们领会了国企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一系列决定、意见、办法、行动和部署的要点。他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国企改革的新部署,是国企改革要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主题展开,这一新部署是新征程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萌芽。

王小涛副主任指出,《公司法(修订草案)》专章对国家出资公司作出了多项特殊规定,包括《公司法(修订草案)》与《企业国有资产法》概念相衔接、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正式法定化、“以管资本为主”优化公司治理机构职权设置、国有独资公司由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制度、重视并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等六个方面。



朱晓东律师报告

公司为本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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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东律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咨询专家朱晓东律师以《公司为本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为题进行了报告,他从一个“公司为本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的案例出发,通过对《公司法(修订草案)》条款的研究、类案检索,讨论了该种担保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评价。

朱晓东律师提出了认定这类担保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若干关键问题,包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是否构成被担保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是否需要就担保出具决议,公司如何做出担保决议,公司出具的决议是否有效。

朱晓东律师聚焦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七章股份有限公司”第174条的规定,他认为根据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做出此类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需要基于“为公司利益”考虑,并且担保额有所限制。朱晓东律师通过类案检索,对实务中此类公司担保案例的裁判进行了归纳,他指出,目前司法实践对“公司为本公司的股转作担保”对有效性是存在争议的,而《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74条也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此类范围内做出了回应。

朱晓东律师的个人观点是,公司为自身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必然导致公司向老股东支付财产,公司支付财产后向新股东的追偿权并不能保护公司资本维持,同时担保决议在这个问题上是失灵的,保护不了公司债权人、员工等其他各方的利益,所以在此类问题上,不应当考虑公司是否做出有效决议,应当直接认定为担保无效。



李建伟教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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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会秘书长李建伟教授在评议时认为,三位的主题报告主要论述了国企的特殊制度在《公司法》中如何安放的问题,以及以小见大、通过案例讲述公司治理的特殊安排和董事承担责任的问题。

李建伟教授就曹志龙副主任和王小涛副主任的报告指出,国有公司的特殊性质一直是《公司法》立法和修订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此次修订案更是专设一章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体现了立法对于国有公司特殊问题的重视,体现了国有公司对我国经济命脉、我国经济大局的掌握。李建伟教授详细阐述了我国规范不同市场主体的三类法律体系,他认为:(1)非上市、中小型、民营企业这一类的普通公司,可以讲是《公司法》主要规范和调整的市场主体;(2)上市公司,除《公司法》外,还需以《证券法》以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文件为代表的法规和规范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3)国有公司,除《公司法》外,还由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决定,国资委等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与“三重一大”、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纪委监督机制等独特的机制所共同组成的规范体系来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李建伟教授指出,专门调整国有公司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特殊体系,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和重视的。

在谈到《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立法倾向下董事会和董事如何定位时,李建伟教授认为,现行的《民法典》和《公司法》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定位存在偏差甚至是谬误。例如,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就是错误的说法,这一点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已经被修改;又例如,董事会不仅是执行机关,还应当承担决策和监督的职能。李建伟教授在提到“康美案”,提到独立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考察标准是否应和执行董事有所区分的问题时他提出,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版的第147条第二款对于“勤勉义务”的定义的修改,已经暗含了不同董事成员所担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内容可以不同的含义。

李建伟教授提醒我们,在这种背景下,国有企业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后,其董事会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也将面临党委会这一核心机构的挑战,这是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董事会特殊制度建设所必须关心的问题。

李建伟教授在评议朱晓东律师的报告时指出,《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董事会成员是否要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他指出,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被认定无效后,公司仍有可能对债权人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如何承担也存在理论争议。李建伟教授强调,我们在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后,一定要加强对有过错、特别是故意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个人赔偿责任的追究,达到“权责相一致”的平衡。


郝作成教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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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作成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教授对三位报告人的主题报告发表了评议。

就曹志龙副主任和王小涛副主任报告的国有企业特殊制度建设的主题,他指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是促成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动因之一,正如二十大报告要求,“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郝作成教授认为,本次《公司法》修订是对如何在法律制度上体现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问题的一次破题。他指出,在国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要体现党组织在企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确定其法制地位和领导地位,难点是处理好党组织和企业其他组织的关系。郝作成教授表示,目前法律层面对于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还没有很清晰的答案,也希望律师、专家基于实务中的经验和判断能够提出更好的建议。

就朱晓东律师的报告,郝作成教授认为,对于公司内部决策影响公司、公司大股东、公司小股东、外部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如何平衡确实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做法,朱律师的实证研究的方法和观点鲜明的结论,也非常有借鉴意义。


钟可慰处长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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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可慰处长



上海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钟可慰的评议观点如下:

就国企在《公司法》修订的“后监事会时代”,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的问题,钟可慰处长认为存在着两种方式,一是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二是由外部董事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钟可慰处长认为,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合规建设也取决于国企性质的不同类型、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及不同类型的国企对于董事会的不同要求。他提出,在《公司法》修订完成之后,上海市国资委也计划和市律师协会合作,对原有国有企业的章程指引做一次修订,将本次论坛的成果纳入章程修订的内容中去。

钟可慰处长指出,近两年无论是审计还是巡视,对国企和国企内部人员的追责力度都非常大,很多国企都采取了“宁可不干、宁可少干”的战略布局,针对这一现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全面恢复信心、振兴经济,在推动国企“敢干”的方面加大力度。他认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更应当作为“违规追责”和“容错免责”两个方面的连接点和金标准,鼓励国有企业在合规框架下的大胆投资。


(未完)


扫码观看直播回放:1672213360145752.jpg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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