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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法官抓伤当事人谈司法制度改革

发布日期:2024/8/18 阅读量:7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据大风新闻6月28日报道,5月30日,张女士陪同父亲一起前往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递交诉讼保全资料,与一名法官发生争吵,被法官抓伤面部。

“我到法院找办案法官交材料,提醒对方注意态度要有服务意识,结果她回怼‘ 我们是审判机关,不是服务行业’。”张女士回忆称。

张女士表示,在办理手续时,女法官态度不好,于是她和女法官发生争吵,前前后后吵了10多分钟,中途有法院的人过来劝解。在争吵过程中,“她就上手挠了我的左脸,我没有还手。”事发后,张女士被法警推离现场。张女士左脸颊上三道抓痕清晰可见,“我有诊断记录,她用指甲挠伤的,很可能会留下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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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的脸部被抓伤(图源:大风新闻)

当日病历显示,张女士左脸皮肤浅表损伤,面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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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图源:大风新闻)

张女士的丈夫称,当天女法官虽然当面道歉,但态度勉强,无法接受。“女法官如果能承认错误也行,是法院的一位副院长逼着她,她并不情愿,她当时说‘对不起,我跟你道歉了还不行吗?’她说她也挺冤的,我们不接受她的道歉,法院也没有对她作出相应处理。”

6月28日,涉事法院一负责人称,争吵动手环节没有现场录像,“她俩之间,包括女法官手上也有抓痕。”

这位负责人称,“据我们在场的工作人员讲,她(张女士)拿笔杵到人家脸上,多次冲到屋里逼着法官跟她吵,法官说都把她逼到桌角了。法官和在场的工作人员说‘你的笔要戳到眼睛了。’法官确实有挡的行动,挡了之后,因为是一瞬间,她去抓法官了,现场的人就把她俩分开了。”

据悉,法院已要求涉事女法官向张女士当面道歉,并成立了由纪检工作人员组成的专案组调查,已对涉及人员内部进行研究处理。

对此,有网友表示,事件双方都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管发生了什么,都不应该动手。

以法观点:

按照我国司法制度,成为法官,首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编制,然后在法院工作期间通过司法考试,从事两年书记员工作,再做几年助理审判员,最后才能成为法官。

按照国外的惯常做法,成为法官要先从事至少十年律师工作,然后从事书记员工作,助理审判员工作,最后才能做法官。

中外法官的差距在于,国外法官必须有律师从业经验,而中国法官完全没有律师从业经验,中国法官一般是大学毕业后考公务员进入法院,然后在公务员体制内混到年限就可以做法官了。

笔者认为,从事律师工作能够让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体会到社会不同层面的真实状况,也可以让大学生们从社会实践中进一步确定是否想要从事法律工作,目前我国大学生虽然也会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比如进入公检法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实习时间一般也就一两个月,很短,无法从头到尾完整跟进一件案件,大学生事实上并不能清楚自己是否热爱法律这个职业,还是仅仅为了混口饭吃。一份工作,要有真正的热爱才能做好。

和其他公务员的工作不同,正如新闻中法官所言:“我是审判人员,不是服务人员”,我要说,对于当事人而言,你不是审判人员,你是神啊,你主宰了他们的命运,而你对他的认识也不过法庭开庭那几个小时的时间。对于手握法槌的法官而言,法律不过就是混口饭吃的工具而已,也许当事人当时令他很烦躁,也许当事人当时耽误了他去吃午饭的时间,总之,这个法官明显是不热爱自己工作的,如果对自己的工作有足够的热情,怎么会对当事人那么不耐烦。

新闻中女法官抓伤当事人的事件虽然属于个例,但也反映了法院系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逐渐疏远。一个案子,律师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多方收集证据提交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心态会有更好的把握,而法院只是在开庭那片刻的时间和当事人有所接触,却可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一个年轻人何德何能就有如此大的权利,就因为考过了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就可以被国家赋予如此大的权利吗?

笔者曾经做过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是社会最底层的人,在接待当事人时,当事人身上散发出的酸味就如同《寄生虫》电影中描述的穷人的味道,但在开庭时,当事人做了发型,换上了新衣服,明显是想给法官一个好的印象,那一刻,真的挺让人心酸的。新闻中被抓伤的当事人一定也是怀着尊敬的心情,想要法官帮助自己,但是法官却没有一丝怜悯之心,且不说业务水平如何,做人的品德就是低下的。

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如果按照中国司法体制择选法官,最后选出的法官都是这个社会最冷漠的人,不用说法官,即使是书记员,你耽误他的时间多问一句,他也会很不耐烦的,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他从大学毕业后并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他看不到社会底层人的生活,他也不会生出同情心,甚至,对于法官而言,繁重的工作导致同情心是那么的无所谓,有问题问律师去呗。

希望司法系统能真正进行改革,从律师群体中择选法官,尤其是执业十年以上或二十年以上的律师,律师如果决定放弃高收入进入法院系统,对于司法制度改革会起到正向作用,也会通过判决进一步向人民群众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让社会主义法治更加体现公平和正义。

最后,笔者想说,法律是一个社会活动行为,他不像自然科学,一是一,二是二,我们经常说情理法,法中有请,法中有理。法官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更要能体会每一个案件原被告的心理,只有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才能真正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作为同一司法共同体,广大律师希望法院能够往好的方向改变,只有法院好了,律师才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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