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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韩鑫宇: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及司法现状

发布日期:2024/8/1 阅读量:10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审级制度为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法针对二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也没有办法重新提起诉讼。但经生效裁判认定的案件结果并非无法改变,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也并非就此终止,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律上均规定了当事人后续的救济途径。


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存在上述十三种情形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案件已经再审程序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出具裁定或判决的,根据法律规定将被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再审案件一般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上级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只有下列四种情形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以上规定可知,再审申请存在时效限制,一般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4、当前民事再审程序现状


使用Alpha检索近三年的民事再审出具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可检索到案件412622件,裁判结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其中驳回再审申请255832件,占比62%;提审/指令审理60854件,占比14.7%;改判37270件,占比9%;维持原判13599件,占比3.3%;发回重审10303,占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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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1、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作为再审程序之后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具体情形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且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还可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2、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若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则是向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但若决定提起抗诉,则需先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再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时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由以上规定可知,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也存在时效限制,即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且此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当前民事抗诉再审现状


使用Alpha检索近三年的检察院抗诉再审出具判决或裁定民事案件,可检索到案件12009件,裁判结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其中提审/指令审理6446件,占比53.6%;改判2796件,占比23.3%;维持原判1313件,占比10.9%;发回重审911件,占比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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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申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由上述规定可知,刑事申诉一般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之后当事人可逐级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且是没有次数限制的,诸如聂树斌案、张玉环等案最终能沉冤得雪,离不开当事人及其家属数十年如一日的坚持申诉。


3、时效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规定可知,刑事申诉同样存在时间限制,即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要有特殊情形法院才会受理。


4、当前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


使用Alpha检索近三年的刑事再审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可检索到案件3244件,裁判结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改判1581件,占比48.7%;维持原判477件,占比14.7%;发回重审311件,占比9.6%;提审/指令审理75件,占比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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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申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由以上规定可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的条件为1)主体条件: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申诉人委托的律师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2)前提条件: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已诉讼终结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3)材料条件: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4)范围条件: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2、管辖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由以上规定可知,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不服的申诉,应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之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3、时效


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申诉的时限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要符合申诉的条件,任何时候均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也没有次数限制。但为了避免出现法院、检察院审查申诉案件时,原审被告人、被害人的情况与原案诉讼时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案人员难以与他们取得联系,影响刑事申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尽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4、当前刑事抗诉再审现状


使用Alpha检索近三年的检察院抗诉再审出具判决或裁定刑事案件,可检索到案件589件,裁判结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改判338件,占比57.4%;维持原判136件,23.1%;发回重审68件,占比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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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除上述当事人主动发起的法定救济途径外,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也可依职权发起纠错程序,因此若当事人通过法定救济程序未能使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可通过向法院院长、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反应情况的方式引起公权力机关的重视,从而提起再审纠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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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兵律师,主要擅长领域为刑事业务、上市公司及证券诉讼纠纷解决等,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究部主任、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曾任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青岛海关特邀监督员等。自1996年开始执业,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侦查机关撤案的案件数十起,更是山东首批涉足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自2008年起担任多家政府机构法律顾问,参与多项地方政府委托立法事务及重大事故风险化解。


手机:16620208177

邮箱:zhangbing@deheheng  


韩鑫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韩鑫宇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上市公司及证券争议诉讼纠纷解决,参与办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再审案件以及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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