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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7/11 阅读量:24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特别清算是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产生产生严重的困难,或发生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等情况下,经法院命令而进行的清算的行为,特别清算目的是通过法院的介入和监督,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公司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 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以上就是破产申请网(.xqlawfirm)整理的关于公司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全部内容,特别清算的法律规定在特别清算中法院运用其公信力及中立裁量权对清算进行积极监督。法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其对清算人的选任、解任,对清算行为与公司财务的检查等方面。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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