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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家事法律业务部: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贴

发布日期:2024/7/6 阅读量:15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三八妇女节全称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来临之际,为切实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笔者筛选了部分困惑广大女性的问题予以解答,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以供学习。


一、问:职场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答:前一段时间阿里员工性骚扰事件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相关涉事人员均受到了相应的处理,那么作为一名职场人,在工作中遇到性骚扰,如何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注意保存证据,包括对方发送的短信、语音等证据进行保存;二是及时向单位或者妇联反映情况,进行举报投诉并寻求帮助;三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骚扰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是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问:婚育阶段被调岗或降薪怎么办?

答:相信很多女性在怀孕期间或者生育后都会遇到调岗降薪甚至辞退的情况,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或降薪的行为是违法的,女员工可以直接拒绝,并保存单位进行调岗、降薪的相关证据,包括单位出具的降职降薪通知书、领导或者人力部门与你进行沟通的录音、录像等。若拒绝单位的调岗降薪通知后,与单位仍协商不成,建议可以等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走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赔偿金。

法条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问:外嫁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答:当前很多地方仍然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任意的剥夺妇女的应当享有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在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前,一般不宜认定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得集体收益的权利。

法条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四、问:男友PUA,我能否起诉

答: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北大女生包丽自杀事件,自杀原因系男友长期精神折磨所致。包丽男友一旦有一点不如意就对其辱骂贬低,甚至以自杀威胁,使包丽最后完全失去自我,崩溃自杀。

PUA(全称“Pick-up Artist”)原意是搭讪艺术家,是指男性接受过系统化学习、实践不断更新提升、自我完善情商的行为,但是经过不断变异后,现在却与“诈骗”、“精神控制”、“打压”等一些负面词语联结在一起。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益,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当人格权益受到损害时,女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五、问:遭受家庭暴力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至今已实施6年,该法特别规定了申请人若是受到了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身体的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精神的行为。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请你在遇到家暴的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忌一味的忍让与妥协,殊不知这样不仅不会让对方痛改前非,反而会适得其反,使其变本加厉。

一旦碰到,立马离开。

法条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总结

 值得一提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涉及“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细化“人格权益”的内容,解决“性骚扰难认定”等问题,相信这些方面的修订会使“她”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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